統計工作是通過搜集、彙總、計算統計數據來反映事物的麵貌與發展規律。一是數量性,即通過數字揭示事物在特定時間、特定方麵的數量特征,對事物進行定量乃至定性分析,從而作出正確的決策;二是綜合性,統計信息從整體上看,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麵,利用統計信息,不僅可以對事物本身進行定量、定性分析,而且可以對不同事物進行有聯係的綜合性分析,既可橫向對比,也可總結曆史、預測未來。績效管理就是基於統計數據,達到量化管理法院工作各方麵、各環節的目的,其數據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績效指標的科學製定:法院績效管理中指標體係的構建必須體現司法權力內涵,突出公正與效率的目標。各項指標設立的目的要能反映實踐、指導實踐,數據指標要發揮出對司法體係描述、引導的作用,具有係統性、全麵性、層次性的特點,易於量化,可評價性、可比較性強。
目前法院績效管理主要是通過崗位目標責任的製定和實施來完成的,目標的設定和傳遞應是全院目標——部門目標——個人績效目標,主要內容是確定工作人員全年度的工作目標以及完成工作目標的衡量標準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法院審級序列不同,其功能亦有不同側重,在對法官考評的指標設定上應有區別體現,應該是多層次的。一般來說,中、高級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功能主要在於維護法律價值體係,滿足公共目的,注重製定規則和進行政策性衡平。而對基層法院來說,它們處於國家司法體係的初端,絕大部分社會糾紛通過基層法院進入司法救濟渠道。因此,越接近基層的法官,越側重和強調解決糾紛、查明案件事實和判斷證據方麵的能力;越接近上層的法官,越側重對於法學理論的積累和深入研究專業問題的能力。那麼,對處於不同審級序列法官的崗位目標任務製定上既要有共性,還要體現出層次性,反映出對其不同的能力要求。如以某高院刑事審判工作為例,其年度崗位目標任務如下:刑事審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審判人員人均季度結案4件(經濟類犯罪案件人均季度結案3件)。第一季度結案率不低於50%,第二季度結案率不低於60%,第三季度結案率不低於70%,年度結案率不低於90%。庭長季度結案數不低於副庭長的50%,副庭長不低於審判人員的50%。除上述任務外,刑事審判庭還需完成以下任務:(1)製定下發刑事裁判文書新樣式,提高文書質量;(2)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標準進行修訂;(3)製定庭審的語言、儀表規範製度;(4)對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該院2007年報送死刑案件的情況進行總結,向院審判委員會提交報告;召開一次全省中級法院刑庭庭長會議,通報情況,製定措施,嚴格死刑案件適用的標準;(5)召開減刑、假釋工作會議;(6)調研全省經濟犯罪審理中的疑難問題,召開全省經濟犯罪審判工作會議;(7)總結刑事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開展對三個中院刑事審判的監督指導活動;(8)對一個中院下轄基層法院近三年來審理的刑事案件進行一次評查,指導基層法院提高審判質量;(9)“六二六”禁毒日舉行一次全省範圍內的公開宣判、執行活動,震懾毒品犯罪;(10)完成對五個中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的調研等等。這裏,不僅有對審判人員辦案數量的要求,還有對下級法院相關業務指導、製定規則、調研任務等方麵的規定,較為符合高級法院功能特點。
統計規則的嚴格執行:一是明確統計部門職責,並使其保持相對獨立性,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指標體係及製定本院統計信息的報送要求,收集、審核、彙總、提供各種統計數據;二是明確各個職能部門的統計職能及責任,要求其按統一確定的口徑、範圍及時間提供相應的統計資料及分析報告;三是將統計信息自下而上的單向運行變為上下左右之間的多向運行,各種基礎數據由個人向部門彙總,部門的數據向統計部門彙總,經過加工、分析的各種綜合數據由統計部門向領導、各職能部門報送,滿足其了解情況、研究問題、管理決策的需要。
專業判斷的細致評估:績效評估一般包括對兩方麵內容的評估,即工作業績和工作行為。工作業績的評估主要依據績效管理中的具體規定;工作行為的評估主要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行為規範。在評估中,工作業績所占比例一般不低於60%,並盡量做到指標量化;對工作行為的評估,側重於長期的表現,一般通過標準的描述進行定性的判斷。績效評估的頻率界定可根據職位級別的不同而不同,如院領導的評估為一年一次,部門為半年一次,中層幹部為一個季度一次,一般工作人員為一個月一次。為避免評估流於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采取一定的跟進措施,列入下一次的績效評估。
績效數據的具體運用:數據運用就是把一係列複雜的數據,用一個簡單的形式呈現出來,並且用這樣一個簡單的呈現,支持管理者去決策、去分析、去利用的過程。以刑事審判工作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