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績效管理的數字化模式(1 / 1)

“如果你不統計,你就不在管理。”這句話很好地總結了西方現代管理的特點。人民法院的管理主要針對的是審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隨著績效管理這一公共管理方法在法院管理實踐中的運用,各種司法統計數據的確立、利用、分析、評判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用指標對司法進行量化評估、考核的方式,也正蓬勃興起。在人民法院數字化建設的征程上,審判管理信息化工程建設被大力推進。以信息化手段為依托,大力實施科學化、數字化管理,優化管理流程,完善崗責體係,創新管理製度,建立一套科學、規範、符合審判規律的法院整體工作管理、評估體係,是法院發展的迫切需要。

績效管理是對單位整體績效、部門績效、個人績效進行係統考核、評估、診斷以及持續改進的管理過程。績效管理是包括績效目標設定、績效考核、績效評估、績效診斷、績效改進、績效溝通輔導、績效激勵等在內的一個完整的係統性管理循環過程。績效管理過程既是對工作人員、管理者的檢驗過程,還是對單位目標責任、管理體製的檢驗過程。績效管理的目的是讓單位既做正確的事,還要正確做事,推動單位績效的整體改進。績效管理的起點和基礎是績效任務,它是由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根據年度工作確定的,在一定時間內實現某些具體目標,並就結果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文件,上述目標任務的基礎皆源於各種統計。可見,統計是績效管理的精髓,一切決策都得基於數據。反映在日常管理中,首先得指出決策是基於什麼數據,數據是否準確、全麵,方法是否得當。

績效管理被引入法院管理後,一直以崗位目標責任製這種管理形式為主,通過對各部門及審判人員辦案數、結案率、發回改判率等基本考量指標的規定,進行年終考核,其更多表現在對工作結果、成績的評價上。由於沒有統一、規範的考核評估體係,一些法院製定的考核指標重結果、輕過程,不夠全麵、科學,有些內容還有違審判自身規律。如在單一的評價指標的導向下,過度強調年度結案率,提倡和追求案件數量的增長,單純將案件數量、標的額多少和增長率的高低作為評價工作優劣的標準,導致一些地方在年底暫停收案或在案件編號、司法統計上作“技術”處理,背離審判工作規律;過分限製上訴率、改判發回率,使得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失去意義等等。可見,單一評價指標難以對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起到積極健康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因此,要重新審視法院的審判工作考核辦法,通過充分運用現代管理手段,圍繞審判管理、人事管理和司法行政工作,構建科學、客觀、全麵的審判工作管理指標體係,建立符合審判規律的管理模式,是人民法院績效管理的當務之急。我們認為,要建立這樣一個管理模式,主要應考慮以下四個方麵的因素:

數據係統性:係統論創始人之一貝特朗菲認為,係統是“相互作用的諸要素的綜合體”。係統功能標準是司法係統內部自治的標準。績效管理應貫穿於人民法院工作的各個階段,要根據明確地係統目標、結構和係統屬性,用有效的標準,對司法體係的運行狀態和效果做出測定,全麵、客觀、正確的反映法院的司法水平和運行效果,理性揭示司法製度運行的實際狀態。要在對績效管理及審判運行規律具有深厚理解的情形下,才能發現眾多相關因素之間的關係。

數據規範性:要科學評價法院工作,必須在績效管理中正確設定考核目標,科學設定評價範圍、評價標準、評價方法。指標體係應符合審判工作規律,體現司法權特點,突出公正與效率的係統目標。司法目標包含強烈的價值取向。公平、正義、民主、法治、人權、權利保障等,是確定司法目標體係應有之義。沒有正確價值判斷的司法管理目標與司法質量管理,哪怕體係再完善、指標再全麵、效率再高,也是沒有意義的。

數據完整性:對於部門工作量的統計分析需要長期進行,尤其對涉及案件質量與效率的相關數據進行完整的跟蹤和分析更為重要。如審判管理的核心主要包括審判流程管理,它以程序法規定的基本內容為依據,對立案、送達、開庭、結案、執行、監督等審判工作的主要環節進行跟蹤管理,明確職責及管理目標,以確定公開化指標的方式進行節點控製,將審判工作的諸環節納入管理中,最終實現“法律的管理”。

績效統計分析報告的指導性:從一份完整的績效統計分析報告不僅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民法院的工作成績,並且可以從中看出單位工作量與個人工作量之間的關係,通過專業的分析建議,提出針對性的策略,逐步達到提升績效管理效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