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難”和“執行亂”的民事執行現狀下,我國國家和政府都采取了眾多措施來治理和改善執行的內外部環境,執行案件積壓的情況得以緩和,但是法院內部執行工作機製卻未能得到完善。

本文以執行實施權為行政權的性質定位出發,綜合其行使機構為司法機關而兼具司法性,以及民事執行案件的執行所以必須兼顧當事人的利益特點,在執行內部工作機製上就將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行政性與司法性相結合,提出了建立我國執行內部工作機製的構想。一是在法院轉變執行觀念,依照執行規律辦事。二是對執行過程的監督機製,建立簽證和簽認製度、定期通報製度以及規範聽證製度。對執行機構查找被執行人財產進行監督,要求執行機構發揮職權主義特征,按程序簽證;同時兼顧當事人的利益,在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履行通告、聽證、簽認程序。三是建立案件報結製度。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個月執行期限屆滿後,由執行機構向執行監督部門報執行結果,以期解決執行機構延期執行、超權執行等問題。

執行內部工作機製對做好執行工作意義重大,執行內部工作機製不完善,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法院在執行積案壓力減輕的情況下,一定要抓住這一曆史機遇,完善法院執行內部工作機製,切實解決執行問題。

§§審判工作績效管理指標體係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