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法官逐級遴選製度之障礙(1 / 2)

由於實行法官遴選已為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兩個五年改革綱要所規定和倡導,所以一些中、高級法院進行了一些嚐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思想上的片麵和認識上的模糊

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官逐級遴選存在不同的聲音。有的學者認為,上訴審主要是法律審,一審著重是事實審,因而上級法院的法官所需的學養與下級法官不同。從下級法院遴選的法官容易專注於事實問題,不利於規則之治的形成。還認為逐級選任可能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法律監督異化,使下級法院的法官對上級法院產生行政依附性。而在實務部門,一些同誌認為實行法官遴選對現行法官選任模式衝擊太大,難以和現行法官管理製度無縫對接,加之一些配套製度一時難以到位,容易引起不良反應。所以,對法官遴選多持懷疑和等待觀望的消極心理。

我們認為,少數學者對法官遴選製度的詰難並不成立。上訴審和原審在案件審理上側重點的不同並不會在法官的職業能力構成方麵產生很大的差異。因為中、高級法院除了要履行上訴審的職能外,都要辦理一定數量的一審案件。法律審和事實審在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中並沒有什麼難以逾越的鴻溝。律師的工作方法、思維模式和服務對象及職業倫理和法官大相徑庭,但從律師中選任法官是世界的通例。因此,不同審級法官在工作方法、側重點上的不同不僅不會構成他們相互流動的障礙,反而會成為有益的經驗和知識積累。在遴選會造成下級法院法官的依附性的問題上,完全可以通過建立科學合理並相對獨立的法官考評製度來解決。何況,在域外的法官製度運行中,我們並沒有發現因為總統對聯邦法官的任命造成司法對行政的依附與聽命,也沒有發現法官的晉級是因為其缺乏獨立司法的品性。因此,這種擔心也是屬於沒有理論根據也缺乏實證支持的多慮。事實上,無論是英美法係還是大陸法係,法官實行逐級晉升是其共同之處。即初任法官必須在初審法院任職,然後根據業績逐級晉升。這種晉升製度可以確保法院的級別與法官的素質相適應,高級法院的法官能夠了解低級法院法官的工作,保證裁判的統一性。競爭機製也使法官得到激勵和鍛煉。

實際上更需要警惕的,反而是對改革的惰性心理。明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兩個五年改革綱要中強調的隊伍建設目標,明明是有利於人民法院法官隊伍建設的善舉,偏偏是畏首畏尾、瞻前顧後,不敢大膽嚐試。我們因何要在法院隊伍建設問題上解放思想?還不是因為我們對製約法官隊伍建設的重大問題視而不見或見而不決!還不是因為在認識法官隊伍的現狀時還沒有完全做到實事求是。因此,實事求是,解放思想,一定要從人人高喊的口號變成實實在在的行動。

(二)現有的法官遴選實踐忽視製度的係統性

將法官遴選作為一項單獨的製度進行設計,未與法官任命製度聯係起來統籌考慮,導致上下級法院審判力量的失衡。主要表現是,上級法院繼續從其他渠道招錄法官,並從本院具有司法資格的人員中任命法官,加之又從基層法院選用優秀法官,這就會產生上級法院法官富餘、人浮於事而下級法院則人才流失、法官緊缺的局麵,從而導致上下級法院間審判力量的失衡。人民法院80%的案件在基層,應該將審判力量向基層傾斜。但目前上級法院的法官富餘,部分法官任務較輕,而基層法院的法官短缺,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時基層法官的流失,又進一步加劇了基層法院法官短缺問題。法官遴選製度的成敗在於其製度的係統性,關鍵在於把住上級法院法官的入口關。法官遴選必須與法官業績考評、法官任命製度相配套,同時要兼顧各級法院法官隊伍的現狀,合理解決上級法院取得司法資格但尚未任命法官職務的同誌的出路問題。新任法官一律到基層法院任職。這樣,就使下級法院不但有“輸血”功能,更有恒定的“造血”功能,避免單純的遴選造成下級法院“失血性休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