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視“熱”與“冷”的表象(2 / 2)

(三)局部區域熱與國家整體推進冷

縱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可以看出它的發展在各地是很不平衡的。目前搞得比較火熱的是福建的莆田、廈門,江蘇的南通、蘇州,山東的青島和東營,北京的朝陽,上海的浦東等地,這些地方的法院在實行訴調對接和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時,都是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社會組織建立統一運作、相互配合、共同化解糾紛的聯動機製。比如莆田市城廂區法院為了使調解銜接工作落到實處,報請區委成立了由政法委書記為組長,區人大、政府、政協分管領導和綜治辦、司法局、各鎮街主要領導為成員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機製領導小組”,組織、指揮、協調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相互配合和協作,並將調解組織接受法院委托或協助調解的任務完成情況、有關調解組織與法院會簽調解銜接文件的執行情況、有關調解組織與法院共同處置突發性重大事件配合情況等工作納入綜治和平安建設考評中。上海浦東法院、湖南嶽麓區法院、蘇州吳中區法院與司法局共同成立“聯合調解委員會”或“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青島中院和青島市總工會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委托工會組織調解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試點工作的意見》,建立起委托調解的協調聯動機製。莆田市秀嶼區、城廂區法院先後與區國土資源局、區勞動局、區交警、區總工會、區新區工商局等簽訂了調解銜接工作意見,建立工作機構,積極開展與行業調解組織之間的銜接工作。通過采取有效的工作機製,這些法院都取得了一些顯著的成效,如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從2006年2月以來的一年多來,進入訴前調解程序的共有5437件,調撤率為71%,糾紛平均處理周期是7天。北京朝陽區法院推出以“法官助理庭前調解製度、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製度、律師主持和解製度”的庭外和解為主體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後,自2005年10月以來,共在立案階段以息訴方式將10314起糾紛化解於訴前。江蘇虎丘法院2006共有12起糾紛由立案法官委托基層調解組織調解,其中8件達成協議。

但從全國範圍來看,多數地區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建立和發展不像上述地區那樣活躍,或者說更多地停留在宣傳倡導和製度構想層麵,實際運作上收效甚微,甚至呈邊緣化態勢,亦未形成全國整體推進的局麵。

(四)法院部門熱與社會領域冷

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構建中,總體來看,法院要主動和熱心些,社會上與糾紛解決相關的一些部門和人員則相對淡然和被動些。從上述全國一些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較好的地方來看,也都是法院主動找有關部門去聯係,甚至一家家地跑,簽協議,搞合作,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而社會上有關組織或人員對法院提出的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提議的配合程度往往受到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視與支持程度影響,也和法院提出的合作建議是否對己有利,甚至能否帶來某種“實惠”而有所區別,因而這些法院在社會上具體開展和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力度和實際效果也就有了很大的差異。

就法院係統自身而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發展的情況也是很不平衡的。一般是基層法院熱而上級法院冷,東部地區熱而西部地區相對冷。這與不同級別和區域的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多寡有一定關係。東部地區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往往案件多且逐年增幅很大,在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下需要想方設法借助社會的力量協助法院大量化解糾紛,因而有熱情和積極性搞對外委托調解或聘任特邀調解員、陪審員等,將一部分案件分流出去,交由社會有關部門和人員協助解決,並在法院與社會之間建立起替代性糾紛解決機製,如民間調解、行政調解與訴訟的銜接機製。在西部地區的一些基層法院,案件數量較少,案多人少的矛盾並不突出,甚至有的法院擔心案源不足造成辦案經費嚴重短缺,會影響法官收入,使法官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還有的法官憂慮法院的社會作用降低,司法的權威性會受到影響。在這種狀況下,很難想象這些法院會對對外委托調解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抱有熱情。在我們對西安法院進行的調查中,類似的擔心絕非多餘。當問及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會給法院帶來哪些困難時,選擇法院受理的案件數會大量減少,擔心法官的數量以後會縮減,法官之間的競爭會更加激烈的占到45.3%;選擇司法的權威性會受到影響的占31.1%選擇法院的社會作用會降低占30.4%;選擇影響法院以及法官的收入的占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