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現均衡發展的進路(2 / 3)

(二)重視傳統方法與發展現代專業手段兼備

蘇力先生曾指出:“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當前,凝聚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髓的調解製度曆久彌新,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構建中不但不能削弱,還應煥發出新的生機,綻放新的活力,發揮好化解矛盾的基礎性作用。但針對新型複雜和專業性糾紛不斷增多的形勢,要大力培育新型的行業性和專業性調解組織。國家應通過政策引導、經費支持等方式來鼓勵區域性、行業性機構設立調解組織。以行業組織為例,由於行業具有熟悉行業情況、與成員聯係緊密的優勢,由其來調解行業成員之間以及與行業有關的糾紛就較其他民間調解組織有不容置疑的優勢。比如,據全國總工會的介紹,2006年江蘇省由工會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6萬多件,調解成功率達80%多。青島的成功率更高,達90%以上,其中膠南高達96%。工會組織參與糾紛的調解,不純粹是調解案件,更重要的是預防矛盾的發生。法院與工會就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做一些銜接,對法院、企業、勞動者三方均有利。

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還必須發揮市場競爭機製的作用,用市場之手調動社會各方麵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熱情和積極性。當前尤其是要注意發揮律師和其他專業性協會的作用,使矛盾糾紛的解決更具專業和權威。在多元化機製發展完備的西方國家,自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後,營利性的ADR組織大量湧現,並在80年代獲得突飛猛進的發展,ADR出現了產業化的趨勢,比如,1992年,‘司法、仲裁、調解服務有限公司’的營業收入超過了2000萬美元,ADR成為一項有利可圖的事業。在中國,專業調解發展不足,要運用市場競爭機製在諸如建築、裝修業、金融、建材、紡織業、電器、機動車修理、環境保護等技術性行業協會中設立專業化調解組織,用技術手段和行業自治的方式化解大量糾紛。

(三)尊重自由選擇與積極鼓勵倡導並舉

無論是訴訟還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使用者都是潛在的糾紛當事人。從法院的角度,要讓他們接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必須把握好兩個尺度:一方麵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多元化選擇意願,賦予當事人一定的程序選擇權;另一方麵,要積極引導和鼓勵當事人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法院在搞各種訴調對接等機製如委托調解、協助調解時,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不能為了將案件快速分流出去而不顧及當事人的真實願望和感受,甚至讓他們感到法院是在推卸矛盾,繼而產生“打官司難”的想法,偏離法院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初衷。即使法官在鼓勵當事人選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時,在方式方法上要注意不能過於將法官的主觀意誌強加在當事人身上。因為對正義的理解和對自身利益的看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和感受。正如博登海姆所言,“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現不同形狀並具有極不相同的麵貌。”有的當事人可能對經濟利益看重些,有的對麵子更在乎,因此法官對正義的理解可能與當事人有一定出入。但司法政策是可以用多種方式傳達給當事人和社會公眾,並對其產生影響的。法官可以通過告知訴訟風險和積極推薦非訴訟機製的好處等,幫助當事人作出選擇。法官可以登高望遠,點擊當事人眼界的局限性,指明調解的光明前景,釋明利益交換的根本利弊,切中當事人之間成訟和對抗的症結,激活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的潛意識。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法院可以拒絕或嚇退當事人利用司法程序的意圖,而是希望他們理性地對待訴訟。因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製,其本質是賦予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絕不能因為要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而限製當事人的訴權。有的法官提出,為了加大法院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利用力度,避免當事人抵觸非訴調解,出於法院的職權能動和理性司法政策考量,應當引入適當強製性轉入非訴調解的機製,並認為美國、日本等國也認可強製調解,且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我們認為在中國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處分權還沒有受到完全尊重的情況下,法官推行強行性轉入非訴調解機製,即使是適度的,亦會有負麵影響多於積極效果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