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舉證規則的複雜性讓老年當事人陷入困惑
民事審判中,法官必須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明確訴訟雙方的舉證責任、舉證期限、證據認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審查證據是否屬實,首先是看證據的真實性,即要求證據是真實的,這種真實,不僅僅是實質意義上的,也要求形式上的真實,並且這種真實是可以審查質證的。老年人在進行訴訟時,基於自身對事實的認識,往往對證據的重要性有認識,但是對證據的形式、舉證時效、舉證方式認識不夠或者說從內心是抗拒的,在他們的意識裏,法院代表政府,他們提出主張,查實和證明應該是人民法院和主審法官的職責,在法庭審理質證時,他們的慣常表述是:不信,法庭可以去調查。可是對於審判法官而言,民事證據規則是必須嚴格遵守的,申請法庭調查不僅應該是書麵的,也必須滿足諸如時限等其他規則,而老年當事人關注的是實質上的真實,對程序真實缺乏認同感,因而當其證據因程序問題不被認可時,就會對法官和法院的裁判發生懷疑,引發矛盾。比如,筆者近年來所審理的36件涉及老年人民事案件中,幾乎100%的老年人都會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臨時提出新的證據。有些老年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複印件,因缺乏原件,無法核對。當法官不予認證時,老年當事人由於缺乏對複印件的科學認識(他們認為沒有原件就不會有複印件的存在,對目前所謂的PS技術聞所未聞。當然筆者這裏討論的老年當事人是當前社會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也是需要法律特殊保障的群體)。盡管法官在庭審之前的釋明中,可能已經說得很詳細明了(起碼審判法官自認為當事人已經清楚),但是我們不可能去要求一個年近七十的老人而且這個老人可能隻是幾十年前讀過初中,僅僅在庭前法官的幾句解釋中就能對現代複雜的證據規則明白掌握,法官的釋明更不可能變成法學講座或者對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由此產生的後果往往是:(1)證據交換無法正常進行;(2)證據證明針對性不強;(3)證據時效規定使有些證據無法質證;(4)老年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令審判法官無所適從。
(三)看不懂的法律讓老年當事人權利受損
近年來,隨著為數眾多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即使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對某些法律也不盡掌握,和社會接觸日漸減少的老年人自然更加無從了解。因為對新的物權法、合同法的理解不夠準確,老年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了很大的威脅。特別是對老年人的房屋等重要的財產權利侵害造成的後果更加嚴重。如老年人李某因和鄰居張某關係密切且無子女,就和其簽訂了贈與協議,並由張某辦理了贈與合同的公證,但未實際交付,後因兩家出現摩擦,李某提出要撤銷贈與,但張某不同意,遂訴至法院。在法庭審理中,李某認為贈與是自己的意願,隻要在沒有交付之前,想給就給,不想給可以隨時反悔,並提出了種種張某所謂的“惡行”,但和法定解除贈與的緣由相距甚遠。當法庭作出不利於李某的判決後,李某一直上訪認為法院審判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