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證研究:審理老年人民事訴訟案件遭遇的困境(1 / 3)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禮儀之邦,提倡全社會尊崇所有老年人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孝悌”文化。傳統文化中,不論老年人是否對錯,晚輩應當服從長輩,古語裏有“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也”的說法。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法律體係日漸完善,也可以說是法律體係和法律思想日漸西方化和脫離中國文化背景,以“程序正義”和“平等”理念為核心的西方法治思想衝擊著中國傳統的“孝悌”理念,在涉老年人民事審判實踐中甚至出現了明顯的衝突。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總數已經達到1.5億,占到國民人口的11.7%。預計到2050年,我國老年人人數將超過4.5億人,到那時10個人中,將有人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目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法官已經深切地感受到了來自老年人訴訟的壓力和困擾。僅以筆者所在的西部某基層法院為例,2000年審理、執行涉老年人民事案件98件,到2007年則上升為316件,不僅案件數大量增加,更為嚴峻的是這316件案件中涉及信訪申訴的達到了27件,上訪人數達83人次。這些出生在1948年以前的老人,因為社會動蕩、經濟體製變革等原因,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財富積累較少,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在社會轉型階段,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貧富差距拉大,人的思想認識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老年人麵對諸多法律問題,走上法庭,但是嚴格的法律程序和無情的證據規則,常常使他們陷入訴訟泥潭,形成了大量的纏訴纏訪案件。另一方麵,由於老年人訴訟的特殊性,一些法官“聞老”色變,一旦案件涉及老年當事人,出於對某些極端事件發生的恐懼,遲遲不敢下判或者尋找理由使老年當事人能夠勝訴。在法律製度方麵,我國1996年頒布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關於老年人訴訟權利保障隻有兩條原則性規定,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將原則規定變為真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具體措施,使民事審判中保護老年人訴訟權益的做法由“技巧”或者“藝術”提升為審理這類案件的普適性規則,已成為民事審判法官們和相關機構急需研究解決的課題。本文從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實踐中涉老年人民事案件存在的實際問題出發,采取典型案例、統計數據、閱卷、法官座談、比較等方法對此進行研究,並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民事案件種類繁多,針對各類案件,法官審理關注的焦點大多集中在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證據、邏輯、程序等以法官處理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出發點的基礎之上。基於“平等”原則的考慮,法官往往忽視甚至是有意避免處理案件時對不同當事人的區別對待,以顯示法官的不偏不倚和執法公正。但是我國現行法律的一些司法精神和司法規則是從國外移植而來,相對於年輕人而言,老年人本身接收新思想的能力下降,並且這些老年人中有很多文盲或半文盲,訴訟能力很弱,因此,與一般民事案件相比,法官審理此類案件在實踐中遭遇很多困境:

(一)法律保障的不足讓老年當事人處於弱勢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為老年人。當事人一方為60歲以上老年人的民事案件,可以稱之為老年人民事審判案件。對老年人民事訴訟權利保護的法律條文,在《民事訴訟法》和《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中,實質性的內容有三項:一、確有困難的,可以緩繳、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二、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可以獲得法律援助;三、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撫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第一項規定,通過訴訟費的減免方便了老年人訴訟,但是在目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倡導下,弱勢群體的訴訟費一般均可享受減緩免的政策,而且隨著新的訴訟費管理辦法的實施,這一條保護政策對老年人已經沒有特殊性可言;關於追索撫養費和贍養費的案件,在我國社會進步以及大力提倡社會保險的今天,老年人因為基本物質生活條件得不到滿足而訴訟的案件相對減少,第三項規定也基本失去了對老年人特殊保護的意義;而法律援助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常常因為審判法官不具有判斷老年人是否需要專門人員幫助的職責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人員的職權,同時也因為老年人自身認識的局限性,而流於形式。民事審判現實中,老年人自己出庭,艱難應訴而引發重重誤解和矛盾的現象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