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路徑探索:保障老年人訴訟權利的審判思路與技巧(1 / 2)

通過對筆者所在法院2007年審結的316件涉老年人民事案件的逐案分析以及對承辦法官的調查,筆者認為,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對於如何審理好涉及老年人訴訟的案件,應針對不同的案件特點和老年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審理思路和方式:

路徑一:開庭前個別約見老年當事人,以職責使對抗均衡

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是案件審判的重要步驟,法官除了要按一般程序進行安排以外,和老年當事人的第一次會麵相當重要。在強調程序公正的主流思潮影響下,法官約見當事人,一般隻能在庭前證據交換時進行,而且現在很多法院的庭前證據交換工作都是由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完成,這對於那些訴訟能力較強的當事人無可非議,甚至也是法官公平公正的職業要求,但對於訴訟能力低下的老年當事人,在組織證據交換前,個別約見老年當事人一方(如果雙方都係老年人則分別約見或同時約見輪流會談),有三個好處:一可以表示法官對老年當事人的特別尊重和重視;二可以了解老年當事人的身體、心理等情況,了解他們的語言習慣,確保以後庭審中能和老年人正常溝通;三可以了解當事人的證據準備情況,是否具備開庭條件,同時向他們詳細的講解有關程序規定,對案情複雜的還應對其進行舉證指導,並根據不同案件類型,告訴他們應該提供哪些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庭前約見的主要內容包括:(1)澄清有關問題或者促使老年當事人提出有關證據(有針對性地提出可以對抗對方訴訟請求或者抗辯的有效證據)。(2)通過對老年人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引導他們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避免出現抗辯時的“一邊倒”。在316起涉老年人案件中,采取類似做法的有193件,經做工作達成調解或和解的105件、撤訴的58件,判決後提起上訴的30件,案件處理效果好於沒有采取類似做法的案件;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在沒有采用類似做法的123件涉老年人案件中,調解、撤訴的合計51件,而判決後上訴的則有72件。更重要的是通過談話,贏得了老年當事人的信任,使他們相信法官,從而理解並支持法官按照程序法規定完成審理活動。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有些法官在開庭之前由法官助理或者書記員組織證據交換,當開庭時才發現應訴的老年當事人患有嚴重疾病,導致庭審無法進行。

從法律的貫徹實施來探究,對老年人特殊群體的提前約見行為,屬於法官行使釋明權的活動。釋明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官在當事人的主張不正確、不清楚、不充分、不適當甚至沒有提出相應證據的情況下,而當事人認為自己提出的證據已經足夠時,法官依據職權向當事人提出關於事實及法律上的質問或指示,讓當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張,澄清不清楚的主張,補充不充分的證據的權能。從其內涵來看,釋明權的行使有特定條件,對釋明權的行使方式、行使目的也有所限製。但根據釋明權創設的目的,釋明權是為彌補辯論主義模式下當事人訴訟能力不足的現實而設立的。民事訴訟中辯論主義認為:民事糾紛屬於私人自治的範疇,證據的收集、提出應該是當事人的責任。但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基層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中,訴訟當事人未必都能如此。特別是老年人因為身體、精力、理解、反應能力等方麵的羸弱,不能提出明確完整的主張,以及支持這些主張的證據(法官認可的文本或者其他載體),導致敗訴,這種表麵上的公正或者說強者的遊戲規則恰恰是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權利的冷漠,也不符合司法以人為本的要求。因而,在涉老年人民事審判中,法官的訴訟指導在運用上應當更具主動性,用職責主義補充當事人主義的不足,體現對老年當事人的重點保護。

路徑二:以人為本,善待老年當事人,以尊敬傳遞法律的關懷

尊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年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雖然他們在行使訴權中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但不能為此就心存嘲弄或者輕視,而且法官的這種尊重和憐憫不應是高高在上的施舍或者可憐,而應當是發自內心的敬重、憐惜和扶持。老年人的社會閱曆極其豐富,他們可能在訴訟能力上不強,可是對他人的內心活動卻極為敏感,見麵之初他們就能判斷出法官是真誠的幫助還是虛假的應付。

首先,敬重和謙和的表達方式是法官打開老年人信任之門的鑰匙。

敬重和同情的表達方式在審理老年人民事案件中尤為重要,法官既不能過於熱情,過於熱情顯得虛偽;也不能太過嚴肅,過於嚴肅顯得冷漠。法官在對待老年當事人時應當有禮有節,不卑不亢,言語和表情一定要誠懇恭敬。比如在一起涉及老年人拆遷安置案件的審理中,由於拆遷單位的特殊性,當事人對法院及法官極不信任,無論法官怎樣解釋法律,當事人仍是我行我素、不斷地上訪告狀。在一次開庭後,當事人的鞋掉了,由於年老一時彎不下腰,穿了幾次都沒有穿上,法官很自然地走過去幫她穿上鞋子。老年當事人當時並沒有任何表示,但在以後的庭審中卻能平心靜氣地聽從法官引導訴訟,最終案件圓滿結案。如果從西方的公正觀分析此事,法官的行為或許不妥,但是發生在中國的法庭之上,並沒有引起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