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文化傳統的要求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禮儀之邦,講究“孝道”。在代際關係中,西方文化是以子女為本位的,是一種尊重青年的“後喻文化”,而我國傳統文化是一種尊重老人的“前喻文化”。基於西方“後喻文化”產生的民事訴訟程序法使老年人的尊崇在法庭上被平等對待所替代,但這看似平等的遊戲規則由於社會主流群體的熟練掌握而對日漸被社會邊緣化的老年弱勢群體卻是不公平的。西方的法律製度之所以適合西方,除了傳統,更重要的是人們對法律的了解、理解和遵從,因而對於他們來說是和諧的。但是麵對我國將近兩億的老年人,並且這些老年人的平均文化水平可能連高中都不能達到,我們如何結合本土文化完善法製?蘇力教授說:“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它的法製”,為了保障老年人的權利、促進社會的和諧有序,我們的民事訴訟法有必要為他們作出特殊的保護規定。
(二)國家法製的需要
建國50餘年和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在抓好經濟建設的同時,大力加強法製建設,依法治國方略全麵展開,使我國法製建設快速發展,法律體係趨於完善,所以,進一步完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是國家法製的需要、社會發展的需要。目前,由於法規不完備,實踐中基本上是依靠法官個人的經驗、素養甚至是感覺來處理這類案件,使老年人案件的處理結果不盡相同,同樣的案情不同的處理,導致的後果是:到處反映上訪的人即使於法不合,也很可能得到滿意的判決結果,反之,大部分老年人因為身體、精力等原因卻可能飽受權利被侵害之痛苦。老年人一旦不能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居、老有所依”,必然給社會造成不穩定的隱患。
老年人在訴訟中是弱勢群體。所謂“弱勢群體,是指在現代社會中,其生存、發展和參與社會競爭的能力較弱,僅僅靠其自身的努力難以維持其基本生存,無法獲得與正常的社會成員同樣的社會地位、物質條件和精神享受的人類群體。現代社會的弱勢群體主要有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工人等等。”老年人是社會弱勢群體中特殊的一部分,而且由於我國是人口大國,老年人增多的趨勢已經顯現,也是不可避免和逆轉的。因為法律保護的不完備,涉老年人權益侵害的案件越來越多,如針對老年人的非法集資案件頻發等現象,更加凸顯了保護老年人訴訟權利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三)民事審判實踐的需要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落實,需要在民事審判程序中設定更為具體的法律規則,以便法官在民事審判中保護老年人權利能夠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並且這種規則能夠對每一個老年當事人都平等地發揮保障作用。目前民事審判實踐中,法官對老年人訴訟采取的一些保護措施,雖然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因做法不一、不能實現法律上的平等對待,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講,有的還存在對訴訟程序的規避和對抗而不具有可取之處。同時,在某一個案件中起到良好作用的方法,在另一起案件審理中則有可能變成不公正的原因。因此,法官的審判行為和對老年人的民事訴訟權利保護急需程序法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