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經濟高速發展而產生的問題和由於社會轉型引發的涉及多數社會主體利益的矛盾的增多,群體性糾紛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此類案件因當事人的眾多、利益的複雜在媒體和群體民眾的關注和推動下往往形成“影響性訴訟”。
妥善處理群體性訴訟案件直接關係到人民法院能否對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提供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幹意見》明確指出:通過群體糾紛的解決建構群體性糾紛的預防機製、預警及突發事件應對機製;構築多元化的爭端解決機製;完善符合法治目標的社會治理模式,理順群體性糾紛的訴訟渠道。
群體性糾紛案件審理中合適的程序和妥當的工作機製是實現上述要求的工具性手段。代表人訴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解決群體性糾紛的製度,但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和效果經常能引發廣泛的爭鳴。例如,清華大學20多名學生因購買的200卡無法使用,起訴原中國郵電管理局,並要求法院發出公告以便其他同類權利受侵害人進行權利登記,進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從而引發了一係列程序問題的討論,包括:法院如何對代表人訴訟進行審查?法官就是否以代表人訴訟受理問題可否自由裁量等等。
對於程序重要性的漠視,會製約實體領域內裁判結果所應有的公正與效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結合等特性的體現和發揮,正如馬克思所言“審判程序隻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內部生命的體現”。因此筆者以所在法院審理的群體性訴訟案件為研究樣本,從代表人訴訟製度適用現狀透視所麵臨的製度困境並分析產生的原因,以群體性糾紛案件解決的實際需要與訴訟程序的有效性之間的失衡,探析代表人訴訟程序改革與完善的路徑,提出製度適用層麵司法的因應對策,以此來應對群體性糾紛問題和諧審判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