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一):如何保護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農村勞動集體,即該集體經濟組織內若幹成員的集合。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承包合同實行物權保護,對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債權保護,對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的物權保護是一種絕對的、排他的權利。自然災害發生後,農戶的土地滅失了,而按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對發包方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責任免除了,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如何實現,農戶失去土地如何生活,權利如何實現,我國《民法通則》、《土地承包法》沒有作出相應的救濟性、保護性的規定。
缺陷(二)償還借款,法律規定是否矛盾?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可能會引起大量的合同違約,我國《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我國《擔保法》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自然災害發生後,借款人的抵押物滅失,不論是“按揭貸款”還是“抵押貸款”,抵押權也隨之消滅,而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按照“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償還借款,借款人無力償還。按照《擔保法》規定,以抵押物丟失的保險賠償金等作為抵押財產償還借款,不足償還的部分由銀行承擔風險責任,而5月23日中國銀監會就汶川地震發出的按呆案予以核銷借款的通知,雖然人道,但於法無據。
第二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規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突發自然災害的發生,屬不可抗力,致借款合同不能履行的,借款人不應再承擔民事責任,應免除借款人償還借款的責任。銀行應將抵押物滅失取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受償,借款人無需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