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1 / 2)

《民法通則》規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對“不可抗力”的合理解釋,認為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並且不受當事人的意誌所支配的現象。它是各國民法通則的抗辯事由,如:自然災害中的地震、台風、洪水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等。

所謂自然災害,是人類依賴生存的自然界中所發生的異常現象,對人類社會所造成的危害。這種異常現象,既有自然界不以人類意誌為轉移的異常自然變異,這些變異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屬我國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如地震,火山、台風等,也有人類活動誘發的自然變異,如:火災、水土流失、酸雨等,當這些變異給人類社會帶來危害時,即構成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是人與自然矛盾的一種表現形式,具有自然和社會兩重屬性,是人類過去、現在、將來所麵對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

在自然災害的形成過程中,有些自然災害,當致災因子的變化超過一定的強度時,會在幾天、幾小時甚至幾秒鍾內表現為災害行為,如地震、火山爆發、洪水、颶風、泥石流、風暴潮、冰雹等,這類災害稱為突發性自然災害。旱災、農作物和森林的病、蟲、害等,雖然一般要在幾個月的時間內成災,但災害的形成和結束仍然比較快速、明顯,所以也把它列入突發性自然災害。另外還有一些自然災害是在致災因素長期發展的情況下,逐漸呈現成災的,如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環境惡化等,這類災害通常要幾年或更長時間的發展,稱之為緩發性自然災害。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的抗辯事由,其發生的直接法律後果就是免除違約和侵權的民事責任。法律上的民事責任免除了,法律疑難和問題都擺在了我們麵前。

問題(一):土地

自然災害發生後,無論是地震、泥石流、洪水,還是土地沙漠化,土地,作為物權的標的,是自然界的存在,以前在很多人眼裏幾乎是不可能滅失的。然而,地震、台風、泥石流等過後,人們看到了自然界殘酷的現實——土地消失了。四川汶川“5·12”地震,強台風“羅莎”都表現出突發性自然災害破壞性強、受災範圍廣、土地毀損情況十分嚴重的特點。麵對這種情況,災後重建首先會遇到的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要解決災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前提是要確認權利是否還存在?如果土地已經變成了湖泊、高山或被山體掩沒,土地不複存在,但權利人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仍然存在,這時需要對土地重新分配。如果權利人已經死亡,權利當然也就隨之消亡,土地該收回集體再分配。問題是,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我國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的方式是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而不是個人,不同土地承包期限30年至70年不等,承包地不得無故收回,不得無故調整。由此可見,在自然災害發生後,承包農戶家庭隻要有一人幸存,則該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利仍在。而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因自然災害使土地滅失後,法律責任如何分配,卻規定了“當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說,自然災害發生後,土地滅失了,家庭的土地承包權利依然存在,農戶可以請求土地的發包方——農村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承擔“違約責任”,然而,土地滅失了,土地發包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何實現?並且,我國《合同法》又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發包方的責任免除了,農戶的土地經營權利如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