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網絡交易規則(1 / 1)

所謂網絡交易規則,是指交易活動和施加於交易活動的各種約束的集合,是現實商務經營策略的延伸。以B2B、B2C、C2C為例:

1.交易中心即交易網站。B2B、B2C、C2C的交易中心都是為交易商提供電子交易平台的網站,並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2.交易商。B2B的交易商無論賣方還是買方均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權從事與交易品種有關的生產、經營或消費活動的法人。B2C的交易商分為兩類,一是賣方,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權從事與交易品種有關的生產、經營或消費活動的法人;二是買方,沒有特別的限製,法人和個人均可。C2C交易商主要是以個人為主,但也不限製法人成為交易主體。

3.登記注冊。B2B、B2C、C2C的登記注冊要遵守以下條件:(1)按會員資料表格的要求,提供關於個人或公司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反映當前情況的資料,包括在注冊、交易或列舉物品過程中、在任何公開信息場合或通過任何電子郵件形式,向交易中心或其他用戶提供的任何資料,含數據、文本、軟件、音樂、聲響、照片、圖畫、影像、詞句或其他材料;(2)申請者須對注冊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3)維持並及時更新會員資料,使其保持真實、準確、完整和反映當前情況;(4)網站如有合理理由懷疑該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能反映當前情況,則有權暫停或終止用戶的注冊身份及資料,並拒絕用戶在目前或將來對“服務”(或其任何部份)以任何形式使用;(5)交易商如不繼續在本中心參與交易,應申請辦理交易賬號注銷手續。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交易商應對其交易賬號發生的所有行為負全部責任。

4.交易結構。B2B的交易結構可以歸納為直接交易和線下交易。所謂直接交易就是企業和企業之間直接進行交易,交易平台隻是提供一個商機交流的平台並提供確保誠信和便於交易的服務產品,交易平台彙聚企業雙方通過平台進行有效的交易。也可以是在交易網站的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過互聯網進入網站交易係統,在交易品種範圍內,賣方發布賣盤,買方針對賣盤進行下單購買後即簽訂電子交易合同,進行現貨購銷。線下交易是企業和企業之間不直接在網上直接達成交易行為,而是通過網上篩選商機和合作夥伴,而在網下進行交易。C2C模式的交易結構可以歸納為直接交易和線上、線下交易。直接交易也是消費者和消費者之間直接進行交易,交易平台隻是提供一個商品拍賣和發布的功能平台幫助消費者之間進行有效交易。由於其交易的金額較小,因此現階段交易平台可以通過和第三方合作提供支付擔保的方式幫助交易雙方直接進行線上交易,除此之外,交易雙方的消費者也可以通過線下當麵交易的方式進行交易。B2C模式的交易結構是直接交易和線上交易。B2C的直接交易模式不同於B2B和C2C模式,它是直接由消費者集中和單一網絡運營商家進行交易,所有商品都在線上交易。其要完成兩個職能:彙聚和分發,即電子商務商家首先將需要銷售的商品從供應商處批發倉儲,然後通過網絡平台直接銷售。

5.信息發布。由於B2B、B2C、C2C的注冊交易商的身份不同,其信息發布的內容也有較大的差異。B2B的交易商有權發布與生產、經營或消費活動有關的交易商品或服務信息。B2C的交易商有權發布自己持有的商品或自主經營的服務信息。C2C的交易商成分比較複雜,各交易網站對信息發布都有不同的規定,大多數都有限製的交易種類和範圍,有實物也有虛擬物品,在此就不一一贅述。

6.結算。B2B的結算是交易商存入交易中心監管銀行專用賬戶款項,由銀行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二級明細賬戶的,對每一交易商發生的貨款、價差及各項費用等進行代收、代付或暫存、暫付。B2C結算是交易商通過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時,由買方存入交易中心監管銀行專用賬戶,監管銀行為其提供網上交易資金結算安全、快捷、方便的一種服務。C2C的交易結算方式比較多,有直接結算的,有用網上銀行結算的,有用支付寶結算的,也有通過交易中心監管銀行結算的,所以各交易中心的結算規則也不盡相同,這也是C2C模式難以複製的主要原因。

7.違反交易規則的責任。主要有兩個方麵:一是法律責任,即用戶在交易中心發布商品、達成交易、履行交易相關義務中,違反法律、法規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二是經濟責任。即用戶在交易中心發布商品、達成交易、履行交易相關義務中違反其對買(賣)家的承諾,或被買家投訴、索賠時,交易中心有權根據規則進行判斷,直接使用保證金對買(賣)家進行賠付。

8.附則。規定了交易規則的術語、解釋權屬和啟用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