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麵掌握網絡交易規則,筆者結合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分析,認為網絡交易規則與現行法律法規的同異主要體現在主體、客體、行為等以下幾個方麵:
1.交易主體。現實交易中的主體主要體現在我國民法中,其中,民法通則規定的主體是指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或法人;合同法中規定的主體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有所限定,即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成為合同的主體等。因此,現實中的交易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有行為能力的限製)、法人和其他組織。
網絡交易主體則因交易方式的不同,不同的規則規定了不同的主體,與現實中的交易主體相比:B2B的交易主體限製為法人;B2C的交易主體賣方限製為法人,買方沒有限製;C2C的交易主體沒有限製,即隻要是交易中心注冊用戶都可成為交易主體,其沒有行為能力的限製。
2.交易客體。現實中的交易客體可以分為物和權利。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權利可以是無形資產產權及經營權,可以是財產使用權,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也可以是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產權,同樣也可是知識產權。
網絡交易客體則因交易方式的不同,受到限製。與現實交易客體相比:B2B的交易客體限製為主體與生產、經營或消費活動有關的交易產品;B2C的交易客體限製為交易商(賣方)自有的物品;C2C的交易客體不但沒有限製,反而擴大到虛擬財產,如:QQ號、遊戲裝備、遊戲賬號、遊戲金幣(虛擬貨幣)等,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除外。
3.交易行為。傳統上,交易行為是私法所調整的行為,在民商合一的國家,也就是由民法所調整的行為。現實交易中的交易行為種類繁多,廣義的交易行為,包括貨物買賣、提供與接受服務、證券買賣以及權利的買賣等,狹義的交易行為僅指貨物的買賣行為。按行為的主體分類,其可分為法人之間的交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交易、自然人之間的交易、法人與政府之間的交易等(由於篇幅所限,對其他行為分類就不一一贅述)。
根據商務部2007年3月6日發布的《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上的規定,網絡交易行為是買賣雙方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商品或服務交易行為。結合《金銀島網交所現貨中心交易管理辦法》、《淘寶網交易規則》等可以看出,網絡交易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企業間交易(B2B)、企業和消費者間交易(B2C)、個人間交易(C2C)、企業和政府間交易(B2A)等。
從行為主體上看,現實交易行為與網絡交易行為並無多大的差異。
4.交易平台。這是網絡交易規則特有的,是平台服務提供者為開展網上交易提供的計算機信息係統,該係統包括互聯網、計算機、相關硬件和軟件等。
5.合同成立要件。現實交易中,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三:一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要有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雖經協議但未達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二是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三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不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為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
網絡交易合同一般而言是指B2B和B2C交易模式,其成立要件與現實交易並無差異,區別僅在形式要件上,即:全部采用電子記錄形式。C2C模式相對繁瑣,由於它可以選擇一口價、拍賣或團購等不同的交易方式,因而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各不相同。
6.所有權的轉移。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現實交易中是以物的交付為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條件。
在網絡交易中,B2B和B2C交易模式中是買方完成驗貨、收貨後點擊“確認收貨”或買家沒有任何點擊操作,則在結算時,係統默認買方已確認收貨,為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條件。C2C模式如果采用線下交易方式其所有權轉移與現實交易無異。如采用在線交易,其所有權轉移則與B2B和B2C交易相差無幾,隻是交易主體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