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民主的解釋(1 / 3)

司法的權威源自於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信仰。這種信仰通過並隻能通過法院的一份又一份公正的判決累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正成為人們對司法最起碼和最樸素的要求,司法不公成為人們詬病的一個熱門話題,且主要集中在對司法裁判不公的反映上,以至於人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麵、不厭其煩地對它進行解剖分析。從司法裁判的內在視角看,主要是在兩大類評判主體上展開:一類是法律職業群體比如法官、律師、專家、學者等等,其評價基本上是規範意義的,也就是在司法技術的層麵上提出的,具有相對客觀性;一類是社會公眾,比如一般公民、政府官員、人大代表、當事人等等,其評價基本上是情感上的或帶有利益傾向的,主要是在司法倫理的層麵上所作的評判,主觀色彩較濃。由於這兩類出發的角度不同,把握的尺度不一,對司法評判結果差距很大。一般來說前者更願意把司法技術標準置於司法倫理標準之上,即司法公正與否隻要看其是否與法律相符,而不看重社會公眾的態度。由此產生了司法判決與社會公眾認同之間的緊張與衝突。

在司法場域中,司法判決與社會公眾認同具有重要聯係。公眾認同體現了一種深藏於集體意識中的正義情感,意味著判決被共同信仰而遵循,不僅能夠體現法官裁判行為的社會價值,而且也為判決提供正當性和合法性資源。

近年來,作為法律職業群體的司法者如何使自己的產品(供給)讓人民滿意(滿足社會需求),的確是采取了不少的舉措盡力使社會公眾與司法形成良性互動,比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團體或組織旁聽庭審主動接受監督,與政府溝通取得政府支持,采取對當事人判後答疑等等製度來舒緩對裁判的指責,但上述種種舉措均表現為一種司法主體對掌控司法評價的消極性、滯後性,而且無一例外的是沒有一種是將案件裁判前的民意合理性吸納到裁判當中。作為一項力圖使裁判最大限度地獲得社會公眾認同的司法改革措施,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製定了《關於征詢旁聽庭審公民對案件裁判意見和建議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針對就地開庭審理的案件和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群體利益、法律適用有疑難、當事人多次申訴、申請再審或重複上訪的案件依法開庭審理後,征詢與審理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旁聽庭審公民對案件裁判的意見和建議,並將其意見和建議作為合議庭評議和裁判案件的參考。案件宣判後,書麵告知公民代表對其所提意見、建議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並抄送該案的裁判文書。上述內容引起了激烈的辯論,有的認為該規定將一些無關利害的公民納入到審判的主體,是對人民法院專門行使的審判權的分割,是對司法民主的歪曲;有的認為將公民的意見載入到司法判決,是一種將自身責任和壓力的轉嫁;有的認為將公民的意見納入到裁判當中,這是對民意的審判;還有觀點認為如果《規定》僅僅從吸納民意、吸收不滿的角度考慮,人民陪審員製度就完全可以擔當,沒有必要另外去聽取旁聽公民的意見,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有的認為這是司法大眾化的極端表現,是一種倒退,與當今提倡的司法職業化相背離。上述種種的議論促使有關司法權的一些理論不得不成為辯駁的武器,一個需要在法理的基礎、功能的定位上進行分析的工具。

本文的重點不在於與國外的英美陪審團製度、德國的非職業法官參與訴訟製度、日本的審判員製度作一專門的橫向比較考察,也不在於對曆史沿革的考古來論證其正當性和合理性,而在於“重新找出事件扮演不同角色的不同場景”,在於語境地研究一個製度的功能和意義。

認為《規定》將一些無關利害的公民納入到審判的主體,違反了憲法關於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是對人民法院專門行使的審判權的分割,是對司法民主的歪曲。這個觀點在基本概念和邏輯上的混亂一目了然。這裏作者不想過多地責備反對者在一些命題的表述上是如何的不準確,但這一個觀點卻為本文的論述提供了切入點。如果一定要較真《規定》的製定背景的話,那麼從一開始反倒可能是為了實現司法民主,為了促進司法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