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民主的解釋(2 / 3)

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一樣,都屬於國家政權的一部分,司法屬於民主政治的一個環節。民主是人民當家做主,是由人民通過一係列保證其實現自由、平等和其他權利的製度和程序來實現統治。那麼,司法民主是否就是司法領域應當由人民當家做主?審判是否應當受到人民的意誌和行為主導?

人民民主權理論告訴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予,國家權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參與國家權力的運轉和公共決策的形成,人民能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監督和控製,人民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最終擁護者。現代意義上的司法與民主的理念及其製度息息相關。在社會主義製度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司法是全體人民通過國家政權將自己的意誌,按照客觀規律的要求,上升為國家意誌進行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活動。在國家權力的運作中,司法權裏有可能成為專製力量,從而出現司法專橫現象,而以民主性為基本屬性的就是對這一現象的否定。

司法民主要求司法應當適度反映民意。民意作為一個相當優化和集合的概念,反映了社會主體的意誌和社會利益,民意是社會存在、運行發展的基礎。“在一定意義上說,人類自覺活動構成的文明史,就是‘民意’地位不斷被認識和提高的曆史。民意之所向,可以建設一切,也可以毀滅一切。如果不能正確地認識和把握民意,必然會在它的力量變化麵前陷於盲目、被動和手足無措的境地。”盡管我國沒有法官造法,根據社會利益和社會發展而創製法律,但司法風格、司法價值、司法態度和司法思維定向總是與一定社會利益判斷和價值觀念息息相關。不同的審判風格、審判態度與審判作風及由此體現的不同審判活動,在司法信仰及社會認可度與公正性方麵都會有不同的效果。現在,一案不公,必然招致當事人的強烈不滿和批評,隨著大眾傳媒的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這類負麵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又會被不斷擴張和放大,有時會出現一片落葉飄落而被演繹成“滿城盡帶黃金甲”的情況,司法機關因此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司法裁判與民意脫節已成為影響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因此司法應當適度反映民意。

司法適度反映民意的途徑很多,主要是參與和監督,參與實際上是民主的一個核心問題,司法民主的參與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公民對於司法的參與,例如陪審製、參審製,還有一些非直接當事人的組織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提出自己的見解,有時甚至法官還主動邀請有關組織、人士進入訴訟之中,發表自己的意見,這也可以被認為是公民參與司法的一種方式,如美國司法實務中存在的“法庭之友”組織。另一種是社會公眾對於司法的監督,事實上,民意監督司法有其理論來源與法律依據。如前所述,司法的本質是實現民意,司法過程就是一個以實用主義為基礎的麵向社會、麵向大眾的過程,麵對的是一個一個具體案件,解決的是一個個個體利益的糾紛,但這些個體的利益存在於社會整體利益當中,事關公共利益,必須接受社會及其成員的監督,且必須通過一係列的製度化的合理、公正的程序規則的運作。其次,任何一個憲政國家均賦予了民眾的言論自由權,對司法機關的批評建議權。民意本是民眾言論的一種表達,所以民眾可以對司法活動作出自己的評論。最後,按照主權論,民眾理所當然地可以對司法活動進行批評和提出建議,所以在司法過程中,民意對司法進行監督就成為必然,司法不可能遠離民意。當司法置於在民眾的眼皮底下,司法活動必然透明化、公開化,這樣的司法過程中的腐敗行為無處可藏,司法隻有朝著公正的道路走。當每一次的司法活動體現的都是司法正義,表達的都是民眾的意願,司法的權威性自然而然地提高。可見,司法民主就是獨立的司法機關通過體現民主精神的程序所進行的適度反映民意的審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