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大眾化是相對司法的職業化而言的,司法的職業化是應審判獨立以及現代法律大量複雜的技術規則、法官同質化的需要而生的,是社會發展的產物。我們現在麵臨雙重的困境,一個是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的職業化,同時,司法機關如何最大限度地吸納民意,使法院的判決更多地獲得公眾的認同,兩者之間存在某種悖論;另一個是社會公眾普遍感受是司法正義不夠,有參與並監督司法的強烈願望和需求,而同時司法的職業化也不足,司法還難以獨立於權力,在這個兩難中,在整個的司法過程中,民意該起到什麼作用?或者說該如何起作用?
司法製度和司法活動容易過於追求規範化,過分職業化有時會產生盲點,就是法官對社會情感的感受不夠,對常識、對事實的判斷會見木不見林,對案件容易產生麻痹感、冷漠感,陷入官僚化的境地,如果讓公民依據日常生活的判斷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用大眾正義觀念修正法律原則,在裁判中民意就會被注入法律原則中,最終在司法中體現。不僅為司法活動注入活力,促進司法貼近民眾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以保證裁決的公平性,從而維持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信心。其實,如果不是過分脫離實際,在這個社會中我們還是可以觀察、傾聽和感受,我們應該留心一下社會中普通公民以自己的普通常識對這類問題作出的投票。許多在一般層麵發言的人也的確不了解某個腳指頭對於那隻鞋的感受;但是我們要有一顆平常人的心,要有一起碼傾聽的願望。有一位學者說,公民對司法的參與就如同司法審判中的一縷陽光,它可以照亮通往公正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