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規定》的積極意義(1 / 1)

征詢旁聽庭審公民的意見作為一項製度和改革措施,對於保障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民意表達,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提高審判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它標誌著司法製度朝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方向進一步邁進。由於這是一項新的舉措尚未成為滲透於國家生活中的一種普遍製度,所以就旁聽公民提出意見和批評的權利而言,目前僅僅局限在庭審結束裁判作出前,且在主體參與上有所限製。但它的積極意義卻是令人振奮的:(1)這一製度既可以兼顧民主與效率,又可以防止司法的偏頗與缺失,從而保證裁判的合理可行,使裁判能在充分討論的情況下,逐步協調各種不同的政治立場和各種利益關係,極大地限製和中和權力對司法的幹涉,使司法從強大的權力幹預的慣性和氛圍中解脫,使裁判內容能夠為大多數人所接受。(2)這一製度是一種宣傳途徑,經由這條途徑,可以使民意得以反映和彙集。(3)這一製度作為傳播手段宣傳普及法製,宣傳案件及其可能的結果,對於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法律知識的提高有突出的作用,有利於守法習慣的養成。(4)這一製度是一個減壓閥,提前將公民對裁判的意見進行吸納,勢必緩和司法與社會的緊張關係,消除社會公眾的對立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