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人力資源
審判人力資源是指可資人民法院開展審判工作的不同類型、結構和素質的人員及其配置的總稱。審判人力資源是法院解決糾紛的基礎,也是影響法院審判功能能否充分發揮的關鍵因素。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的規定,當前我國審判人力資源主要可分為三大類,一類是法官。包括各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同時,人民陪審員在具體案件審理中是其所參加審判庭的組成人員,與法官具有同等權利。第二類是審判輔助人員。包括法官助理、書記員、速錄員等為法官審理案件提供直接幫助的人員。第三類是司法行政人員。指間接為法官辦案提供服務的法院工作人員。從部門類型看,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紀檢監察、宣傳教育等部門人員和司法警察(如司法警察參與送達、執行則納入審判輔助人員)等。
(二)審判人力成本
審判人力成本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投入的各類審判人力資源所付出的勞動及其耗費的心智,亦即“生產正義的審判人力成本”,可以分別用審判人力資源投入的勞動時間成本及勞動力成本衡量,前者指案件從受理至審理終結之日的整個審判周期中審判人員所耗費的時間;後者是指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所耗費的勞動。審判人力成本問題是現代司法製度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麵,麵對現代社會中權利救濟大眾化要求的趨勢,缺少成本意識的司法製度更容易產生功能不全的問題。
(三)訴訟效益及其審判人力資源配置的研究價值
成本、收益、效益等本來是經濟學的基本用語。“效益就是指以最少的成本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者以同樣的成本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按照經濟分析法學觀點,審判人力資源配置完全可以用人力成本投入與司法正義產出等經濟學範疇來加以評價,並根據效益分析方式確定其合理性。成本的投入量及其配置對效益起著決定作用,具體到審判人力資源配置上,訴訟效益描述的是一個特殊均衡點,即審判人力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均衡,直接體現審判人力成本投入及其配置方式與司法正義實現之間的均衡度。簡言之,就是審判人力成本投入與“正義生產”如何得到最優化配置。研究該問題的核心價值在於如何通過科學的審判人力資源配置,實現最少的審判人力成本投入、最大限度地滿足民眾對司法正義需求之目標。當然,與審判人力資源配置密切相關的還有財務成本,正如有研究表明的:案件審理成本(財務成本+時間成本+勞動力成本)×製度係數,本文鑒於篇幅所限,隻探討審判人力成本及其資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