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樣本研究:西部法院審判人力成本與人力資源配置現狀(1 / 2)

法院審判人力成本及人力資源配置狀況是研究審判人力資源配置的基礎。筆者以西部某計劃單列市兩級法院為樣本,對審判人力成本投入及人力資源配置情況進行分析。該市轄區麵積9983平方公裏,人口870萬,設一個中級人民法院,下轄13個基層法院。在基層法院中,筆者將以四個能夠代表當地不同經濟、文化、政治、法治發展水平的基層法院為主要樣本:地處農村、經濟欠發達的A法院(曾被最高法院授予人民滿意的好法院稱號),轄區麵積1213平方公裏,人口59萬;地處城鄉接壤地區、屬中等經濟水平的B法院,轄區麵積322平方公裏,人口46萬;地處老城區、經濟較發達的C法院,轄區麵積22平方公裏,人口71萬;地處該市教育和新興工業區、經濟發達的D法院(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國模範法院),轄區麵積152平方公裏,人口70萬。

(一)審判人力資源的基本狀況

1.審判人力資源的構成結構

(1)總體構成。2007年數據顯示,兩級法院共有人員(含司機、速錄員等聘用人員)2290人,其中法官1175人(審判員922人、助理審判員253人),審判輔助人員202人,司法行政人員813人。

(2)法官結構。法官是審判人力資源的核心,它可通過法官年齡結構與知識層次兩方麵考察。從法官年齡結構看,市法院35歲以下法官約占29%,35歲至55歲法官約占65%,55歲以上法官約占6%,而基層法官35歲以下的占20%,55歲以上的占19%,中間的占61%。從法官知識層次看,大學以上教育的占66%以上(其中研究生教育的占12%);中院法官均屬大學以上教育,城區基層法官達到本科以上的占89.6%,鄉鎮基層法官達到76%。這些數據說明法官在年齡上正趨於年輕化,而在知識層次上則趨於高學曆;市法院法官的年齡結構較合理,而基層老年法官較多、年輕法官顯出不足。

2.審判人力資源的配置情況

審判人力資源的配置可從橫向、縱向以及審判組織內部配置三個角度考察。

(1)橫向配置,指不同類型審判人力資源的配置。樣本法院表現出三個特點:一是法官、輔助人員與行政人員比例不合理。中級法院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比例約為4:1,與司法行政人員的比例約為3:1;基層法官與輔助人員的比例約為3:1,與司法行政人員的比例約為3:2;二是資深法官多數屬於管理人員,不直接審理案件,從兩級法院來看,約占法官的21%。上述數據表明,不同審級的法官、輔助人員與行政人員的配置不盡合理,基層法院從事審判的比例反而小;三是審判輔助人員數額少,約為司法行政人員的25%,這使得大量審判輔助性工作需由法官親自完成,其重要原因在於法官助理來源缺乏,比如A法院在法官助理的產生上曾嚐試在原有人員內解決,讓部分裁判能力較弱的法官擔任法官助理,但運行中因喪失審判權沒有工作積極性、職級難以解決等原因而中途夭折,該市其他法院也存在同樣難題。

(2)縱向配置,指法院不同部門審判人力資源的配置。以A法院為例,其設正副院長四名,審判庭及人民法庭12個,法官44人,不足全院144人的1/3;行政部門5個計74人,占全院人員一半以上。事實上,法院內設部門龐大、非從事審判的人員比例較大並非A法院一家,該市兩級法院均存在類似情況。

(3)審判組織內部配置。在審判人力資源配置上,各法院做法不盡相同,實效亦不同。市中院采取根據案件性質及類型的不同在12個審判庭設置不同專業化合議庭的配置方式,設置了53個專業化合議庭,並選任優秀法官擔任審判長;A法院是每個業務庭設一個合議庭並由庭長擔任審判長;B法院是以審判長為核心組建相對固定的合議庭,C、D法院試行了法官助理製度,采取一名審判長、三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一名速錄員的配置方法。從配置實踐來看,中院實施專業化合議庭有利於類型化案件的公正高效審理以及法官資源的合理調配;實施法官助理的法官在個案審判中的工作量得到不同程度降低,法官可以集中更多時間研究審判核心事務,進而保證審判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