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比較分析:當前審判人力成本投入與人力資源配置存在的問題(1 / 2)

通過以上調查研究以及與國內外的比較,發現西部審判人力成本投入及人力資源配置既有配置方法方麵的問題,也有法院體製、審判機製和管理製度上的問題,突出表現在:

(一)訴訟效益不高

如前所述,訴訟效益可以通過法官個案審理時間成本和勞動力成本來考察,其中勞動力成本是由法官審理個案的必要勞動時間和勞動強度決定的,即勞動力成本審理個案的必要勞動時間×勞動強度。然而,當審判人力資源配置方式及法院審判體製、管理機製發生變革後,訴訟效益就會發生較大變化。如樣本研究的市中院在實行“十率、五快”的審判質量、效率管理機製以後,中院2007年民商事一審、二審案件審理天數分別比法定審理期限縮短了92天和45天;推行法官助理製度改革的C法院,2007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審限也由2006年的62天縮短為51天;基層法官平均5.7個工作日辦結一件案件,中院法官平均9.6個工作日辦結一件案件,比2006年分別縮短3.5天和6.2天。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實行三名法官、兩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審判組織模式,2000年該院案件平均審理周期為31天,法官平均每天辦結案件1.21件,人均年結案302件。與之相比,該西部法院審判人力成本投入的訴訟效益不高。再同國外相比,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82年每名法官年均結案2982件。其主要原因是美國法院係統有一套完善的法官輔助人員製度。

(二)內部機構設置不合理、法官角色混同

法院內部職能機構的設置情況對審判人力資源調配及人力成本控製具有重要影響。《人民法院組織法》就法院組織機構規定了審判組織——審判委員會、合議庭、獨任法官和管理組織——院長、副院長各審判庭庭長。這種審判與行政混合設置的法院內部機構設置及其審判管理模式使各級法院的運作模式均側重於權力集中控製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其弊端體現在:一是法官職能泛化,行政化色彩突出。法院管理者均具有雙重身份,既承擔司法決策職能,也承擔行政決策主體職能。二是法官與司法行政官員角色混同。三是內部機構設置以控權為指導思想,而非突出審判職能,導致機構設置大而全,但未起到優化審判人力資源配置功能,反而增加了審判人力成本。

而美國和加拿大法院都是將審判事務與內部司法行政事務進一步分離並實行司法行政管理專業化。審判類職責由法官完成,行政類職責由法院內部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判與行政交叉類職責由法院內部其他輔助機構承擔。

(三)缺乏科學係統的分類管理製度

按照係統論的觀點,對各類審判人力資源實行職能分工,明確職責,分類管理,有利於發揮各類審判人力資源的專業優勢和分工作業的係統優勢,提高人力資源的配置效益。《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法院審判人力資源的職能分工上,規定法官從事審判工作、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負責法庭記錄及協助法官開展審判工作,但未從製度層麵對各類人員的工作職責根據各訴訟程序階段的具體工作特點作出科學劃分,明確職責,導致各類人力資源利用不合理,法官從事了很多其他方麵的工作,從案件審理開始到終結,幾乎80%的事務均須法官親自完成。樣本研究的該西部法院雖實行法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單序列管理,但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未充分考慮法官等不同人員的工作特點,且管理方法缺乏製度規範,造成訴訟效益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