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轉化與傳承:“法官隱性司法知識”實踐價值的實現路徑(1 / 2)

依照知識管理理論,知識價值的充分發揮是建立在對之有效管理的基礎之上,對法官知識進行管理,首先必須分析法官知識表現的形式,特別是法官隱性司法知識實踐價值的實現路徑。由於知識隻有和特定的人、事、場景結合起來才會體現其價值,所以法官隱性司法知識的價值實現路徑主要是與法官顯性司法知識的轉化以及法官之間隱性司法知識的傳承。

(一)法官司法知識的轉化

顯性知識是可以明確表達與交流的編碼型知識,可以獨立於其創造者,可以通過間接的方式如“人——文檔——人”、“文檔——人——文檔”等形式進行傳播並被重複利用。隱性知識則由於是以經驗等為基礎的知識,形成於特定場境,存在於特定個人大腦之中,難以係統化、直接交流和傳遞,體現其價值首先需要轉化。關於知識轉化,日本學者野中鬱次郎提出了知識轉化的SECI模型理論,他認為創造知識有四種基本模型:(1)潛移默化:指隱性知識向隱性知識的轉化(2)外部明示:指隱性知識向顯性知識的轉化(3)彙總組合:指顯性知識向顯性知識的轉化(4)內部升華:指顯性知識向隱性知識的轉化。在幾種轉化中,由於以往對隱性知識關注較少,對隱性知識轉化的意義和方式研究不夠,有的學者提出當前對隱性知識的研究側重於研究如何促使隱性知識向顯性知識的轉化,達到對隱性知識的共享。

結合上述理論分析,法官司法知識轉化的類型包括四種情況:(1)“顯性知識——顯性知識”的轉化。這是知識轉化中最常見的形式,具有豐富的內涵,如顯性知識的係統化、複雜化,顯性知識的擴散和創新等,通過這種轉化,特定個人知識可以轉化為他人知識或上升為組織知識,為更多人共享或創造體現組織價值。司法活動中,顯性知識轉化的方式和途徑豐富多樣,參與的主體包括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者等,基本結構是從“法律規定”到“裁判”,其中貫穿體現了法官對於法律適用的解釋和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主張的申明,最終司法活動所運用的知識都體現在裁判中,所形成的新的關於法律的知識也主要通過裁判來反映。(2)“顯性知識——隱性知識”的轉化。這是知識轉化中隱性認知能力發生作用的一種途徑,在司法活動中就是法官通過反複接觸法律規定、具體案件、其他社會場境等後,通過隱性認知能力生成隱性知識。如法官通過圖書、報刊、網絡、電視等物質載體或通過他人對各種顯性知識的傳授,結合自身的經驗、情感、直覺等實現“顯性知識——隱性知識”的轉化。在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轉化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顯性知識對隱性知識的約束和改變,如法官通過對法律規定和法律理論的學習,形成係統的法律觀點和裁判方法,這個知識轉化過程中法律的強製性無疑隱性地發生巨大的影響或潛在的指引作用,使這種轉化不具有其他領域隱性知識生成的自由性。(3)“隱性知識——顯性知識”的轉化。這是對隱性知識的顯性化,這種轉化的目的是隱性知識實踐價值的開發共享,促進顯性知識創新,擴大顯性知識庫容。但這種轉化需要顯性知識研究的深入,專業語言的豐富,新概念的提煉,如司法實踐中司法理念、裁判方法等概念的出現,既是對司法製度研究逐步深入、司法顯性知識不斷豐富的結果和體現,也是對司法隱性知識研究、對法官職業特質甚至是對人類思維研究深化的結果。法官隱性司法知識轉化為顯性司法知識,必須經過幾個階段:感知——體悟——分析和整理或者說係統化——論述(非表述)或者載體化。這個過程中經常利用的知識感知方式有傾聽、深度會談、觀察等,而表述或論述的方式主要有類比、隱喻、假設等。當前的一些智能技術,如知識挖掘係統、專家係統等,也為實現隱性知識的顯性化提供了手段。(4)“隱性知識——隱性知識”的轉化。這是在個人間分享隱性知識,是個人知識社會化的過程。隱性知識的難以表述性決定隱性知識的傳承需要個人體悟等。“師徒傳承”方式是這種轉化形式的典型,如司法實踐中書記員感悟法官的司法技藝等,這是司法知識的深度交流的過程,是司法技藝真正傳承的方式。法官隱性司法知識間轉化效果取決於兩個方麵的因素,一是隱性司法知識擁有者的隱性司法知識及背景隱性知識的內容,二是轉化者知識轉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