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隱性司法知識:法官思維、行為方式以及司法傳統等的個體精神主導力量(1 / 2)

司法性質或其過程運作,許多學者和法官曾從不同角度作出精辟的闡述,或許在該問題上原本就不會有真理性的結論,但作為一種法律思維活動或者法律框架內的互動、評判活動,司法過程是關於知識的過程,是“舊知識”的體現和“新知識”的形成過程,研究司法問題就必須關注司法運作中所涉相關知識的性質、獲取、對行為影響的方式等。作為一種“法適用”活動,司法根植於社會生活和現實法律,法律規範等是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參與者最常用的“共知性”知識,由於法律規範的強製性,司法活動產生的“新知識”一般都具有特定的法律蘊義,然而“同等情形”下的不同選擇和裁判啟示我們具體運用的法律規範等遠非個案司法知識的全部,在法律規範和法官表述之間、司法參與者的意識和表述之間還有許多不曾顯性化的鏈條,這些鏈條都是不能編碼的知識。1958年,英國哲學家邁克爾·波蘭尼提出將知識中不能編碼的部分稱之為“隱性知識”,相對應的能夠編碼的知識稱之為“顯性知識”,並係統提出隱性知識理論。依照邁克爾·波蘭尼的理論,筆者將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涉及的不能編碼的隱性知識稱之為“法官隱性司法知識”,而那些能夠明確表達,可以編碼或表現在相應載體上的知識,比如法律規範、邏輯、生活常識等稱之為“法官顯性司法知識”。由於顯性知識不但可以充分論證,而且可以清晰地表述、直接傳輸轉移,所以研究相對較多(雖然許多研究者並不直接使用顯性知識的概念),而法官隱性司法知識由於難以表述和直接傳輸轉移,很少被係統研究,實踐中多以“司法理念”等進行表述,其實作為法官知識的重要內容,法官隱性司法知識與司法理念等並不具有同樣內涵,而是在法官的知識結構中具有優先性的難以表述的部分,決定著法官的思想信念、價值取向、行為方式等,影響著當事人和普通民眾對現實司法的感知評價和司法權威的樹立,在知識日益受到重視的時代,如何思考、對待法官隱性司法知識,相當程度上影響著我們對司法性質以及司法文化、具體製度構建的思考,所以深入研究法官隱性司法知識並采取不同策略加以妥善識別、轉化、管理顯得非常重要。

語言是表達的工具,是一種具有共知性前提的知識體係,但同時也具有一定的不完美性,無法和其他知識在“知識點”上完全對接,許多人們知道並無意識間運用的知識都難以用語言來表達和傳輸,於是便有“我們所認識的多於我們所能告訴的”或“隻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知識表述困境。正如上文提及,依照語言能否清晰表述和直接傳輸轉移,邁克爾·波蘭尼將知識分為兩類:顯性知識與隱性知識,此後許多學者也作了進一步的研究和論述,雖然立論視角、理論觀點不盡相同,但綜合分析各種關於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的論述,筆者認為,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顯性知識:(1)能以文字、圖表、數學公式等明確表述。(2)以資料、法則、規格等形式體現。隱性知識:(1)難以通過言語、圖表、符號等明確表述或直接傳授。比如我們區分形象非常接近的雙胞胎所運用的知識。要特別說明的是隱性知識不能通過編碼進行清晰表述而非絕對不能“言說”,隻是言說和實際的隱性知識之間會有一定的“距離”,似有“不可說,不可說,一說便是錯”的意味。同時隱性知識的客觀性決定其要外化於一定的行為,但這隻是被演示證明。(2)源於經驗、本能、技能等。(3)因主體經曆、知識結構等不同而內在特質不同,具有很強的個體化色彩和一定彈性。(4)相對主體而言這種知識的運用常常具有一定的無意識性。(5)在個人認識活動中起著主導性、決定性的作用,根本上影響著個人對世界的看法。

法官隱性司法知識,除過具有一般隱性知識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如下特征:(1)知識的形成主要來自司法實踐,與法官個人司法經曆和司法係統組織經驗等的積累具有直接的聯係,是司法隱性認知的結果。(2)知識鏈接、運用的場境、人、事主要在於司法領域,這是法官職業特點所決定的。(3)使法官在其他場境中體現出與其他人思維、行為方式等的不同。(4)知識運用的後果經常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如在裁判文書中運用產生的後果就具有相應的法律意義。(5)伴隨法官職業化建設,法官隱性司法知識逐步趨向同質化,並體現為司法技藝。而就法官隱性司法知識的類型劃分,筆者借鑒英國南安普頓大學電子與計算機係智能代理小組Kieron O Hara,Nigel Shadbol的理論進行了分析,即:(1)司法技藝方麵的隱性知識。可以理解為司法“技藝理性”所涉相關知識,司法“是一門需要長時間地學習和曆練的技藝”,法官隱性司法知識是法官在經年累月的法律思想浸淫和司法實踐參與中逐步形成的。(2)法官職業背景方麵的隱性知識,這是法官職業知識的基礎。(3)司法係統和法院組織中蘊含的隱性知識。也即不同法官的隱性司法知識通過組織結構和程序製度彙集起來,產生具有職業特點、不依賴法官個人的知識成果。Kieron O Hara,Nigel Shadbol的理論相較於其他研究者的觀點,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更為關注組織隱性知識的研究,這也是筆者借鑒其理論分析法官隱性司法知識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