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電子證據的調查收集(1 / 3)

正是由於電子證據具有以上這些不同於傳統證據的突出特點,造成了電子證據在收集、取證、審查、判斷等方麵的獨特之處,其調查取證、鑒定審查必須依靠專業的電子技術人員。電子證據是存儲在電子介質上的各種數據的集合,其調查收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普通的偵察人員、審判人員、律師由於不具備相應的電子知識而很難完成。此外,電子證據是否發生過刪改、是否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保持了原始的狀態都需要專業電子技術人員利用專業的設備加以鑒別。

(一)調查收集人員的特殊性

電子證據的調查收集是指執法人員或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製作或依法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取電子證據的專門活動。調查收集的取證主體必須是法定的,即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或經證人、被害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與傳統證據相比較,電子證據的收集有其特殊性。首先,電子證據是存儲在電子介質上的各種數據的集合,不能被人們直接感知到,調查收集必須依賴於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存儲技術的保障,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取證主體必須具有較強的電子知識背景。其次,電子證據具有易改動、易出差錯、易泄漏的特點,調查收集必須嚴格遵守相應的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收集方法不當或程序違法都將影響到電子證據的證明力。最後,由於操作者對數據的存放習慣不同,有的將數據設置成隱藏文件或將數據存放在隱藏的分區中,或將數據上傳至網絡服務器上,所以提取電子證據並不是簡單對數據進行拷貝、導出就能實現的,往往需要將整個存儲器從機器中卸出,聘請專門人員對數據進行還原處理。這些特點決定了電子證據收集必須由具備一定電子技術專長的人員來完成,實踐中通常由網絡警察和電子技術專家作為電子證據的輔助取證主體。

網絡警察是針對計算機犯罪和網絡監控而專門設立的,隸屬於警察部隊序列。電子技術專家是對電子信息技術具有特別知識和技術的人員,受取證主體的委托參與電子證據取證的人員。二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僅僅作為輔助取證主體存在。眾所周知,偵破案件不僅需要準確、廣泛的收集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更需要偵察人員深入分析電子證據所體現的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特點、犯罪動機、手段,進而認定犯罪事實,緝拿罪犯。由於網絡警察和電子技術專家僅限於在技術層麵順利完成工作,但取證過程是一個程序要求非常嚴格的過程,程序上的瑕疵會直接影響到證據的證明力。辛普森案件就是很好的例證。所以網絡警察和電子技術專家必須與偵查人員密切配合,相互監督,各取所長。

同時,隨著技術的發展,電子證據的取證要求也會不斷增加,而從我國司法隊伍現狀來看,以我國法院係統為例,絕大多數法院和審判人員並不具備電子證據的取證和認證的能力,現實中,多數情況下審判人員將對電子證據的判斷推給依靠的是其是否進行了公證,但是公證部門就具有這種取證的能力嗎?值得商榷。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想要獲取電子信息作為證據材料的需求會隨之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建立具有公信力的電子專家信息庫,挑選既精通電子技術,又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的電子技術專家組成專門機構,接受委托,向社會提供電子證據調查、取證、鑒定的服務。法院或者其他司法部門在取證時可以委托這個專門的具有職業技能的機構來輔助完成調查收集的過程。這樣既避免了國家需要花更多的成本去培養專門的電子技術的人才,節約了司法成本,又化解了司法機關取證中的尷尬。目前,我國已經有這方麵的嚐試,首家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已在北京成立。向公安、司法係統、律師事務所、政府部門及公司與個人提供電子數據鑒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