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的概念、特征(1 / 1)

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文沒有對敲詐勒索罪的概念作出規定。根據《現代漢語詞典》中,敲詐勒索含義為,敲詐是指倚仗勢力或用威脅、欺騙手段,索取財物。勒索是指用威脅手段向別人索要財物;對敲詐勒索的手段的定義為,威脅是指用暴力逼迫、恐嚇使人屈服。要挾是指利用對方的弱點,強迫對方答應自己的要求。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敲詐勒索罪的特征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主觀方麵是故意,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客觀方麵表現為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逼其當場或限期交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其中,威脅,是指用武力恫嚇來迫使對方屈服;要挾,是指利用對方的弱點來強迫對方就範,使用這兩種方法,目的都是為造成對方心理上的恐懼,以方便行為人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威脅或者要挾的犯罪方法是該罪標誌性的行為特征。另本罪中被害人的同意要素,是針對為敲詐勒索罪所獨具的意誌選擇性,其主要表現為當該罪的被害人不願意按照行為人的要求去處分其財物時,他有相對自由的空間,去選擇承擔由威脅內容的實現而帶來的後果,但此時有關行為人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最終能否實現,都與敲詐勒索罪本身的構成沒有任何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