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2007年年會上指出:“當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雖然對於每一起案件,我們嚴格依法作出了裁判,並內心確信裁判結果符合公正司法的要求,但是,其中一些裁判卻不能為當事人、社會所認同”。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這的確是一個令我們深思、值得深入研究、科學認識、妥善解決的問題,這不僅是一個司法問題,也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政治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司法公正就會成為無本之木,就難以得到社會的認同。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線,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準則。如果說法律是維護公正的利器,公正則是施行法律的靈魂。發生糾紛或者權利需要保護的當事人之所以會把糾紛提交到法院,正是因為他們相信法院是公正的;人們之所以將糾紛訴諸法院,其目的就是企盼一個公正的解決,得到一個公正的說法。

當前,“司法公正度”已成為人們評價司法活動的標準,典型的說法是,“窮人打不起官司”、“沒有關係打不贏官司”、“執行難難於上青天”、“寧願上訪也不要打官司”等等。近年來,隨著司法監督力度的加大,一些司法不公的案件及現象屢屢見諸報端,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的反響,無形中強化了人們對“司法不公”的認識。

導致司法不公的因素很多,梁慧星教授對此一語中的:“一曰地方保護主義,二曰行政幹預,三曰司法腐敗。可謂中國法製之‘三害’。‘三害’不除,後果如何?可以斷言:一旦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喪失殆盡,法律和法院的權威掃地之時,人民遇有紛爭將不再尋求社會正義於人民法院,必將轉而尋求幫助於草莽之間。其後果何堪設想!意大利黑手黨危害之烈至整個國家民族付出巨大慘重代價經數十年之整肅尚難以根除之慘痛教訓,不亦我中華民族之殷鑒乎?”

汪建成先生進而分析指出:“低層化的法官任職製度,使得司法的裁決難以獲得令人信服的力量;按行政區劃設置的法院係統,使得普遍性的司法容易蛻變成為地方的司法;普遍存在的政法委協調案件的做法,使得司法難以獲得獨立的空間;人大的個案監督製度,使司法成為立法的附庸;新聞媒體的不規範炒作,給司法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壓力,理性的司法不得不隨波逐流;過於寬泛的再審製度,使得司法失去了終局的效力;不合理的具體程序的設計,使社會公眾對司法的公正性發生了懷疑……這些現象無疑都在傷害司法的權威,司法的權威在中國的缺失就成為不得不麵對的現實。”

經過全社會,尤其是司法機關數十年不懈的努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基本形成,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切實貫徹”的今天,由上述因素而導致的裁判不公,進而引起司法不公的現象已大為減少,反而是我們自己內心確信是於法有據、公平正義的裁判,卻往往不能得到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認同。這也更加使我們確信:

衡量“司法公正”的標準,不在舊的條條框框裏,不在西方標準裏,不在教科書上,而在現實生活中,在人民群眾的評判中。

“司法公正”不是一句空話,它體現在法官審理的每一起案件上。讓人民群眾從各級法院承辦的每一起案件,處理的每一起糾紛,接待的每一次申訴,化解的每一個矛盾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和社會的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