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意憐憫引發的刑法認同危機(1 / 2)

(一)民意因何憐憫

一是許霆低下的社會經濟地位。繁華的廣州發給許霆的是每月600多元的工資,對此我們不難想象他在這座城市裏的生活場景。像千萬個心懷夢想南國尋夢的青年一樣,蝸居陋室、奔波勞累、收入低微……如果說他的行為確實應定性為盜竊,也應看到這是“產生於貧困和絕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所有權為他們保留的隻是一貧如洗的地位”。

二是ATM機致命的誘惑。取出1000元,僅扣款1元!ATM機的程序故障仿佛為許霆無意中授予了“芝麻開門”的咒語,一夜暴富的妄念誘惑著這位身上的錢不夠回家的青年的定力。而這種誘惑又是很多處境比許霆優越的人都無法抗拒的,因此對許霆的同情包含了某種物傷其類的焦慮。

三是難以獲得同情的“受害人”。據報道,4月25日,許霆乘坐長途汽車剛到山西臨汾,就接到他在廣州工作單位保安部的電話,要他馬上與銀行聯係。許霆打電話到銀行,問:“我把錢還給你們就沒事了?”一個銀行經理說,“不行,不僅要還錢,你還要回來投案,我們已經報案了。”而且有消息稱,銀行在案發後不入,便從ATM生產商那裏得到了全額賠償。如此一來,銀行的“受害人”身份大打折扣,被告人反而成了自動取款機故障的“受害人”。

在社會公眾心目中,銀行還經常是一個顢頇無理的形象。有網友將銀行和儲戶的關係描述為:“ATM取出假錢——銀行無責,網上銀行被盜——儲戶責任;銀行多給錢——儲戶有義務歸還,銀行少給錢——離開櫃台概不負責。”因程序漏洞,也曾發生過ATM機將儲戶超過萬元的存款吞入後存款餘額不變的情況。銀行和儲戶的關係呈不對等的格局,社會形象較差。而且,近年來銀行的管理混亂,呆壞賬嚴重,銀行官員的貪腐也造成了負麵的社會影響,但受到法律應有懲處者寥寥,對比之下,頗有點竊鉤者誅的意味。在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中,銀行除了報案外,並沒有對案件發表過任何看法,或者對設備的故障表示過任何的歉意。對墮入銀行無意中開挖的陷坑的青年被處終身監禁更未表示過一絲一毫的同情。

五是與眾多的公務人員貪腐案件相比較,社會公眾心理失衡。現在不少貪汙了百萬、千萬的官員得到的刑罰量也至多不過是一個無期,許霆的行為即使再超越法律界限也不會比這些貪汙的官員更加嚴重,那麼獲得了比貪汙更加嚴重的刑罰後果,民眾自然要鳴不平。僅從行為的性質來看,貪汙行為其中有一種表現形式就是竊取,貪汙的行為人不僅侵犯了財產性的權益還有損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對比盜竊罪而言貪汙侵犯了更多國家保護的重要利益關係,理所當然應當承擔更嚴厲的刑罰後果,然而現實中卻出現了相反的情形,於是民眾對於刑法的樸素理解便和法院在這樣一個特殊個案中的裁量發生了激烈的衝撞。

綜上,公眾輿論對許霆的同情與其社會地位、犯罪的起因、受害者的過錯及對分配不公產生共鳴、官員貪腐等因素交織在一起,最終形成了對重判的強烈不滿,可以說是多因一果。

我們習慣於把人民與群眾並用,並把人民的意誌和群眾的意見統稱為民意。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通過憲政,人民的意誌形成法律並產生國家機關。像君主立憲製的國家君王一樣,人民是不可能有過錯的,也不可能將任何帶貶義諸如不理智和感性的形容詞加在它的前麵。但“群眾”就不同了,它有一定的階層性、地域性、流變性等諸多特點。因此把許霆案的民意稱之為眾意或許更為恰當。網民者,何許人也?絕大多數是許霆的同齡人,或求學或打工,也多和許霆一個社會階層。西方的陪審製度直接源於古老的同類人審判的司法理念。根據同類人審判的理念,人們在接受審判時,有權選擇與自己同類的人作為審判者,因為隻有同類人才能真正體會被審判者的感受,考慮被審判者的權益。有同類人參與審判,是審判本身值得信賴並具有權威的基礎。西方的陪審製度其實質是讓被告人接受同類人的審判。在我國,人民陪審員製度所能代表的民意有限,社會公眾的意見並沒有一個製度通道可以向司法機關表達。由是,喧囂眾意便以網絡為載體表示對許霆課以重刑表示不滿,在同類人的“審判”中,許霆是無罪的或罪輕的。

(二)法律並不拒絕憐憫

一項網絡調查結果是:在ATM出錯能夠多取錢的情形下抵製誘惑而不取的人,僅為7.34%;有資料說,英美人在這種情境中則會公然排隊去取。所以有人認為,我們的一切製度設計應基於防範任何人都可能做壞事,而不要“試探”(考驗)人。對於這樣一個絕大多數人都可能會犯的錯誤,課以重刑是否可能是荒唐的?眾意有所謂憐憫,法學中也有關於憐憫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