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法官隊伍、裁判及教育培訓現狀研究(2 / 2)

(1)法官培訓的價值定位不準。近年來,雖然最高法院明確提出要加快法官隊伍的職業化進程,但是,“社會和公眾對法官職業特殊性的認同尚處於調適階段,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和對培訓的現實需要根本無從體現,”我國法官培訓的價值定位仍然在法官的大眾化與職業化之間博弈,導致法官培訓對法官究竟需要什麼樣的培訓認識不清。“這種價值定位的失之毫厘雖不能說造成了法官培訓工作實踐的差之千裏,但導致了法官培訓工作在低水平、低層次上徘徊卻是不爭的事實。”

(2)培訓內容針對性不強。長期以來,我國法官培訓較多關注法官法律知識方麵的學習,近年來的培訓重點轉向新頒布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學習,卻極少關注法律思維、法律方法等實踐技能的培養。正如蘇力教授所言,高射炮打蚊子,並非高射炮出了問題,而是知識不配套的問題。筆者對此做了問卷,分別對所在的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各100名法官就“你認為法官培訓內容最迫切的是什麼”進行了調查,選擇“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25人,占12.5%;選擇“裁判方法和技術”的162人,占81%(其中,基層法官選擇此項的占89%,中院法官占73%);選擇“疑難問題研討”的5人,選擇“職業思維與理念”的8人。從中可以看出,絕大多數中、基層法官對培訓內容的現實需求是裁判方法和技術,而且基層法官的需求更加迫切。

(3)培訓資源稀缺。我國目前在職法官為21萬人左右,絕對數量過多,要接受培訓的法官隊伍龐大,與培訓機構、師資力量等資源設置相對較少之間的矛盾在短期內難以調和,能接受係統化培訓的法官十分有限。以筆者所在兩級法院為例,共有法官1175名,每年能到國家法官學院參加培訓的不足50人,每次新法出台後,隻有個別法官代表才有“資格”分批參加為期較短的培訓;筆者到法院工作18年,從1名業大教師成長為審判員,隻參加過一次省法院組織的合同法培訓。數量很少的短期培訓形大於實,培訓效果並不顯著。同時,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案件數量急劇上升,新類型及疑難案件增多,必要的學習培訓跟不上,法官辦案壓力很大,很多法官在不同程度上產生了不願辦案的情緒。

(4)法官培訓管理的泛行政化。長期以來,我國法官擁有審判職稱及相應的行政級別雙重身份,新公務員法將法官也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因此,在一些比較重要的問題上,無論是審判的或是非審判的事務,都習慣地要向領導請示彙報。這是一種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已成為各級法院的慣例。法官的泛行政化管理導致法官培訓機製的行政化,現行的省級及中院法官培訓機構隻是法官培訓的純管理機構,其隻是收些培訓費聘請相關教師授課,完成上級法院培訓機構委托事項的組織管理,培訓的效果如何,法官需求如何等不是他們關心的主題,他們也無力解決,其結果是,龐大法官隊伍的培訓需求與培訓資源、經費有限、培訓內容不相宜等形成巨大反差,從而導致法官培訓保障機製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