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法官隊伍、裁判及教育培訓現狀研究(1 / 2)

1.法官隊伍現狀

(1)構成複雜。目前,我國法官大致有以下三個來源:一是複轉軍人被安置在法院工作後經過“法律業大”培訓等成為法官,現在所占的比例相對較少;二是畢業於國家以及各個地方司法學校被招考進法院的,這部分人員在地方各級法院一線法官中占較大比例;三是高等法律院校或者綜合性大學法律專業本科或碩士研究生畢業後通過公務員招考進入法院擔任法官的,從目前形勢發展來看,這部分人員所占的比例在逐漸升高。這三種類型的人在司法審判中體現出不同的特點。第一種類型法官經過長期辦案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係統化法律知識的積澱不夠;第二類型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審判經驗,但由於缺少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科學裁判方法的培訓,麵對一些社會轉型時期的疑難案件和新型案件往往不能應對自如。對於第三類法官,他們已是或正在成為法院的中堅力量,是法院發展的未來。但是我國現行法學院教育與司法實踐嚴重脫節的現象,導致他們實踐理性知識的匱乏,尤其是在當今的中、基層法院,案件數量大量增加,而法官資格考試通過不易,為了彌補法官數量的不足,很多法院都是采取一旦通過司法考試立即任命為法官投入辦案的做法,使得新任命的法官進一步年輕化而更缺乏法律實踐理性知識的積澱與傳承。

(2)趨於年輕化、高學曆。筆者對所在的西部某計劃單列市中基層法院的法官進行了調查,該兩級法院共有法官1175人。從法官年齡結構看,35歲以下法官約占29%,35歲至45歲法官約占41%,45歲至55歲法官約占24%,55歲以上法官約占6%。從學曆上看,接受大學以上教育的法官占66%以上;中級法院法官均接受過大學以上教育,接受研究生教育並獲得碩士文憑的法官占12%以上;基層法院受教育程度尚未達到本科的法官占33%。這些數據進一步說明了我國法官隊伍的現狀是趨於年輕化和高學曆。

2.法官裁判現狀

在再審案件中,筆者對所在兩級法院近五年來審判監督庭共審結532件民商事再審案件進行了統計,其中被改判、發回的有338件,占再審案件的43.5%。在上級法院同樣存在這樣的現象。根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在其二審案件中因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發回改判的占61.6%。改判、發回的原因除個別係審判紀律或工作失誤外,絕大部分仍是裁判方法和技能上的問題,主要包括:(1)法律關係認識不清。當案件存在多個法律關係時,不能準確把握案件的主要法律關係,常常將案件主要法律關係和與之相關聯的法律關係混淆不清,導致所審非所訴。(2)證明標準把握不準。在再審案件中,常常發現法官對證據規則運用不當,不能正確分配舉證責任,不能嫻熟運用證明標準綜合判斷證據優勢的強弱。(3)適用法律的能力不足。在同一法律關係遭遇多個法條可以適用即在法條竟合時,尤其是在這些法條衝突時,法官適用法律的能力受到考驗,一些錯誤的判決正是緣於法官不能正確地選擇法律。(4)裁判文書製作水平能力不高。當前,由於裁判文書不說理或說理不清導致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在審判實踐中占有相當比例。(5)衡平能力不足。當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衝突時,很多法官沒有掌握利益衡量的方法,判決結果“生、硬、偏”導致當事人申訴信訪。

3.法官培訓現狀

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法官培訓工作逐步展開,相繼采取了一係列措施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特別是通過“法律業大”和一定年齡以上法官專項培訓的方式,基本上完成了在職法官的法律學曆教育和部分法官的資格確認工作,在法官的在職培訓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從加快我國法官職業化進程的現實需要來看,二者仍然不相適應,僅從本文的主題視角——裁判方法與法官培訓來說,就存在以下突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