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權威的內涵
審判權威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在實現審判功能過程中所產生的裁判結果被各社會主體的畏懼、崇尚和信賴。審判權威可分為權與威兩個層麵的含義,前者是審判機關的審判、執行權,後者是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的行為過程及所產生的裁判結果被相對各主體及社會公眾尊崇、信賴並接受。審判權威要求:審判機關具有至上的審判地位,審判行為過程必須公正高效,裁判結果必須受到各社會主體絕對的尊重;審判權威的主體是審判機關和案件當事人;審判權威的核心是保證司法公正高效的實現;審判權威的目的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審判權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強製性。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一部分,裁判本質就是國家裁判,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其二,規範性。裁判的終極性體現在裁判的公正性之上,裁判的正確依賴於審判程序的規範和裁判文書製作的規範。其三,持續性。審判權威的持續性來源於法律的穩定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不可朝令夕改,任何法律在未經法定程序修改和廢除之前,應當是有效的,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審判權威的持續性其目的在於實現統治階級的政策和國家的職能,穩固符合統治階級需要的社會關係,建立和維護有利於社會存續的法律秩序。其四,主觀性。審判權威的主觀性在於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必須依法執行,不得受到各社會主體的任意懷疑和抵抗。裁判公正性的檢驗是法定的司法監督程序和裁判執行的效果,不是各社會主體的任意指責,不公正裁判引發的後果以國家賠償和對實施裁判者的追究而告終,絕不能以相對主體的懷疑或抵抗而擱置。
(二)審判權威的價值
樹立審判權威的意義在於弘揚法製精神,維護法律尊嚴,提高司法地位,支持社會正義,懲罰違法犯罪,保護各社會主體合法權益,調處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理想司法效果。從對樹立審判權威意義的分析,審判權威具有以下六個方麵的價值。
價值一:樹立審判權威有利於維護法律權威。法律權威實現的標誌在於法律法規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並對社會秩序產生巨大的威懾力和對社會矛盾的製衡力,使以良法著稱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顯示其調節社會關係、指導社會行為規範的內在魅力。
價值二:樹立審判權威有利於通過司法權製約行政權。行政權力對於個人權利猶如雙麵劍:一方麵它是個人權利最強有力、最有效的保護者另一方麵它又是個人權利最大危險的侵害者。這是因為行政權力本身具有對外擴張的天性,而且行政權力的對外擴張總是依靠侵蝕個人權利來實現的,一旦行政權力過度擴張超越了保護個人權利所需要的限度,就會轉而對個人權利造成侵害。樹立審判權威的理念實際上就是希望通過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來製衡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使公民個人權利不遭受行政權力的侵犯。
價值三:樹立審判權威有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和公正的裁判結果得到社會一體遵行的重要保證,是審判權威的重要標誌。審判權威的樹立依賴於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公信力檢驗著審判權威有無、高低問題。樹立審判權威的前提是構建和實現裁判的公正高效,隻有權威的審判機關並作出公正的裁判結果,才能使司法公信力得以提高。
價值四:樹立審判權威有利於各社會主體最大限度地實現訴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靠權威的法律、權威的審判機關、權威的裁判結果來保證,如果法律權威不強、審判機關權威弱勢、法院裁判權威缺失、司法沒有公信力,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就無法實現。
價值五:樹立審判權威有利於加快實現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步法。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尊嚴、權威。”可見,審判權威的樹立不僅是加強憲法、法律的實施和實現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保證,而且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主義法製的需要。然而,我們必須樹立審判權威,推動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