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權威缺失的表現及原因(1 / 2)

(一)審判權威缺失的表現

審判權威缺失是指審判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的遵從和發揮,審判權對相對人的支配受到破壞,社會公眾對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不信任,裁判的既判力差等等。

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審判機關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審判機關應有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發揮。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判審權一直被視為行政權的附屬,審判機關和判審人員在判審過程中所遇到的阻力是相當巨大的,這種阻力來自於各個方麵,如黨政機關個別黨政領導的非法幹預、新聞媒體的非法幹預等。實踐中領導幹部對個案批條子、打招呼,人大代表對個案的非正常監督,很大程度上束縛審判權威的張揚,不利於審判權威的樹立。

2.審判機關的形象欠佳,裁判的質量、效率不高及裁判的既判力實現難問題的影響。一是近年來審判隊伍中出現的違法違紀案件和職業形象差的問題已在社會引起強烈反響。從近年紀檢部門的通報看,有的法院大案要案接連不斷,有的法院甚至出現窩案,有的法院因法官職業形象問題被通報。這些問題在整個法院隊伍中雖然是少數甚至極少數,但影響大,起著“一個老鼠害一鍋粥”的禍端,嚴重地影響著審判機關的形象和權威。二是裁判的質量、效率不高引起案件當事人的強烈不滿。在審判實踐中,有不少案件因程序問題、實體問題和裁判文書質量問題導致的瑕疵、不公正及效率不高引起當事人對法院不滿,有的案件引起當事人上訴或申訴,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的案件引起當事人長期上訪,有的甚至纏訪、鬧訪,嚴重地影響著審判權威。三是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得不到有效實現造成當事人對法院失望。當前,當事人對“執行難”問題的反映超過對裁判不公的反映,“執行難”問題在全國各級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敗訴的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無故抗拒法院執行;少數行政機關對敗訴結果難以接受,不積極履行裁判義務。“執行難”的普遍存在嚴重地影響著生效判決的既判力,使一些渴望尋求司法保護並已付出訴訟成本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難以兌現,其感情受到嚴重傷害,審判權威也受到嚴重破壞。

3.社會公眾對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持懷疑態度,甚至冷漠,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戰。法庭是止紛息爭的場所,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從根本上講審判應該是民眾麵臨利益衝突和糾紛時尋求國家保護的最後的和最有效的手段,但實踐中民眾對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缺乏信任,嚴重地扭曲了審判機關的形象,我國從古到今有兩句諺語叫“天下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當今在有些地方還流傳著兩句與審判活動有關的民諺,那就是“打官司就是打關係”、“打官司就是打權勢”。這些民諺在一定意義上說明了審判在民眾心目中的地位,雖說實踐中民眾依然將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爭端的主要途徑,但“案件一上門,雙方都尋人”的非正常手段已成為一些當事人的拿手好戲,這些非正常手段不僅嚴重地幹擾著審判機關的正常審判秩序,影響著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且嚴重地損害了審判機關的形象,在社會上產生越來越惡劣的影響,何談什麼司法公信力和審判權威。

4.暴力抗法,打傷打殘致死法院幹警,法院幹警正當執法權益受到侵犯。不少被執行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甚至發展到公然暴力抗法,審判權威已蕩然無存。近些年來,陝西境內曾發生的西安市灞橋區法院執行中執行法官遭遇暴力抗法的事件,商洛市山陽縣法院執行中執行法官遭遇暴力抗法的事件等。有的法官因暴力抗法傷害致死,有的法官因暴力抗法不同程度受傷,對審判權威形成了強烈的衝擊和挑戰。這些暴力抗法,侮辱、毆打等侵犯法院幹警正當履行公務案件的發生,從表麵上看是對法官幹警個人的人身侵犯,實質上是對審判權威、國家司法權威、法律權威的公然蔑視,是司法權威遭受嚴重破壞的外在表現。

(二)審判權威缺失的原因

1.曆史原因。中國數千年來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親親、尊尊”的愛不是平等的愛,而是有差等的愛,不是純粹的為天下蒼生而愛。而“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這種等級製度更是將其體現得淋漓盡致。隴夫先生曾經尖銳地指出了中國曆史傳統法律文化對司法審判權威的負麵影響。他提到:“數千年來形成的中國傳統文化,是一個典型的以血緣為原點的、以熟人為紐帶的關係社會,它與在社會分工不斷擴大之曆史背景下所形成的、被狄驥稱之為‘社會連帶關係’的現代社會關係大相徑庭。在這一文化中,人們之間是非的基本決定機製不是法律,從而也不是法院和法官,因此導致司法獨立的憲法規定在我國很難化成相關的社會實踐”。在這樣的思想的影響下,人們往往會對司法或是存有期待,或是抱有懷疑,無法將司法置於權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