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審判監督工作及審監工作人員地位和作用方麵的問題
(1)審監工作人員太少,力量配備不強
調查發現,有52%的法院反映審監工作人員太少。工作人員少的問題,在區縣法院更加突出,全市有四個區縣法院甚至無法組成一個合議庭,占全部十三個區縣法院總數的31%。審監庭庭長擔任院審委會委員的僅占30%,比例太低。審監庭內缺乏鮮活的工作氣氛,難以很好地貫徹“精審監”工作原則,甚至有的法院無意中把審監庭當成了養老的部門。
(2)審監工作分工、審監庭職責不明確
按照最高法院“立審分立”的改革精神,該市兩級法院在審監體製上積極予以落實,截止到2002年底,均已成立審判監督庭,但是審監工作的職能分工及審監庭職責不明確問題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調查發現,有的法院是“立案庭形式審查,審監庭發再審裁定並再審”,有的法院是“立案庭進行一定程度的實體審查並發再審裁定,審監庭再審”,另外的法院是“立案庭負責登記立案,複查與再審均由審監庭負責”,還有個別法院是“立案庭、審監庭對案件聯合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再審,由審監庭再審”。
審監庭的基本工作職責應當是辦理再審案件,但實際上該市兩級法院審監庭還承擔了其他龐雜事務。調查發現,法院審監庭的工作職責相當多樣化,除了辦理再審案件(100%)、辦理申訴複查案件(61%)、案件質量評查(76%)、國家賠償確認(100%)之外,還存在旁聽庭審等審判督查(18%)、發回重審案件的審理(13%)、信訪接待(8%)、上訴案件登記移送(8%)、改判案件審核及責任確認(23%)等十幾種工作職能,有的區縣法院審監庭每年辦理的審判監督案件沒有幾個,大量時間花在案件質量評查等事務上,個別法院甚至把審委會討論的會務工作也交給了審監庭。院領導經常性地把一些臨時性的事務分配給審監庭,更加加劇了審監力量緊張的矛盾。
(3)領導重視不到位
本次調查中,有40%的法院反映領導對審監庭的工作不夠重視與支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首先是給審監庭配備的人員太少、整體素質太差;其次是在工作職能分工上將審監庭擺在次要的位置,造成審監庭工作重點落在了“不務正業”的其他工作上;再次是對審監工作本身支持不夠,審監庭在職能上需要監督、督察其他業務庭的工作,可是領導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督察案件等實際工作中並沒有給予傾向性的支持,造成了工作很難開展,影響了審監職能的發揮,打擊了幹警的工作積極性。據了解,在審監工作人員中,很多人認為領導對某再審案件關心時能夠體現出些關注和支持,而在其他時間,審監庭在領導心目中往往是一個可有可無的部門,審監幹警中也大多存在著一種被忽視的失落心態。
2.關於審判監督具體操作及其效果方麵的問題
(1)無限申訴、無限再審
有100%的法院提到這一問題。無限申訴、無限再審,從兩個層麵上反映出來:一是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提起再審的主體、再審次數及再審範圍作出明確規定,法律既沒有禁止生效判決的當事人多次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也沒有禁止法院對一個案件多次進行再審,雖然最高法院於2002年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一個法院對一個案件隻能再審一次,但由於認識不同及體製方麵的原因,使這一司法解釋很難真正貫徹,這就使無限申訴、無限再審成為可能。二是司法實踐中無限申訴、無限再審的實際狀況。現在的再審狀況可以概括為“主體無限、審級無限、時間無限、次數無限”。實踐中,引發一個案件再審可以有很多種途徑,當事人向法院直接申請再審、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引起抗訴、當事人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政協等部門反映情況並由該部門發函要求法院複查、當事人向有關領導反映情況再由領導交辦、法院主動提起再審,等等,這些啟動複查或再審程序的方式也均無次數的限製。如果某個當事人足夠有韌勁,可以一次又一次地在法院、檢察院或有關部門門口喊冤,可以使案件一次又一次地複查或再審。另外一個問題是,在當前的再審體製中,當事人認為“申訴難”,而法院則認為當事人屢屢“纏訟”造成法院複查、再審案件太多,疲於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