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的修改對審判監督製度做出了重大改革,經過改革,四級法院的功能定位更加明確,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以辦理再審案件為主,中級法院以辦理二審案件為主,區縣法院以辦理一審案件為主。在此情形下,民訴法審判監督的任務,在基層法院如何實現,亟須縝密思考。
(一)科學調整審監工作力量,合理定位審監機構職責
民訴法的修改,使增強審監力量成為必然,但目前審判資源供給與人民群眾日益高漲的司法需求之間缺口很大,全方位增加法院編製的現實可能不大。當務之急,是要因地製宜,整合現有審判力量,合理確定審監工作分工,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目前法院審監庭職能混亂、不統一,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並製約了審判監督職能作用的正確發揮,需要在尊重審判監督工作規律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合理定位。
作為審判業務庭,辦理再審案件應是審監庭的第一要務,以糾錯的形式維護司法公正是審監工作的核心,也是審監庭存在的價值所在。成立審監庭的最初目的,是將各類審判監督程序案件統一歸口,使審監庭有更多的精力專事審判監督工作,實現審監工作的專業化。當前,審判監督工作正處於關鍵的發展時期,新民訴法的實施,帶來了機遇和挑戰。對此,許多法院都作出了有益探索,如有的法院為強化監督及管理參謀作用,重新定位監督職能,采取案件質量評查、庭審旁聽、定期審監工作通報、案例分析等多種監督方式,監督的重點轉向立案、收費、開庭審理、調解或裁決、執行等各個程序環節,使監督從辦案結果向辦案全過程轉變。這種從大審判監督的角度,對審判監督工作的探索和定位,取得了一定成效。案件質量評查和國家賠償確認對審判監督職能進行了拓展,特別是案件質量評查有利於將各種外部監督轉化為內部監督,而國家賠償確認工作是一項全新的審判工作,實際上就是對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監督,它在促進依法治國、保障人權方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5年6月最高法院重新調整了減刑、假釋案件的指導和工作分工,從原由刑一庭負責調整為審監庭負責,當年暫予監外執行也調整到審監庭負責。《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綱要》已經把建立科學、統一的審判質量和效率評估體係作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內部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最高法院尚未明確由哪個部門負責這項工作,但總之是要逐步將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納入人民法院的審判質量和效率評估體係,按最高法院要求,這方麵,審監庭應當積極發揮作用。目前要正視,客觀上審監庭已由單純的審判部門發展為集審判、監督和管理功能為一身的複合型業務部門。
民訴法對審判監督製度的改造,帶來了審級結構的變化,進一步強化了上級法院的監督職能,麵對人民群眾強烈的申訴要求,麵對日積月累的涉訴信訪案件,基層審監職責要清,位置要定。但由於各地市情況不同,現在審監庭的職能分工呈現出一定的地方性和隨意性。上下級法院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審監庭的職能很不統一,除再審案件審理外,沒有一項職能為所有法院全部承擔。審監庭職能不統一,造成條線管理困難。民訴法修改後,從工作量的角度看,區縣法院的立案工作任務繁重,申訴複查及再審案件數量減少;中級法院立案工作相對穩定,申訴複查及再審案件的任務不輕(申訴複查上提後,將有大量案件可能被指令或指定審理);高級法院的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任務將十分繁重。如果對於職能分工全省上下一而統之,很有可能造成三級法院審監庭工作的失衡。因此,應當根據不同級別,因地製宜,各有側重地確定分工。區縣法院審監庭工作職能:(1)再審案件;(2)案件質量監督評查(最高法院沈德詠副院長認為,開展案件質量監督評查是審監庭職能的本質要求和自然衍生)。中級法院審監庭工作職能:(1)再審案件;(2)減刑假釋案件;(3)國家賠償確認案件。省高院審監庭工作職能:(1)領導機關督辦案件;(2)再審案件,包括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本院提起再審案件;(3)檢察機關抗訴案件;(4)減刑假釋案件。
(二)正確理解“立審分立”,以“三階構說”統一認識,充分回應當事人的申訴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