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8日,貴州省甕安縣發生一起嚴重的群體性暴力事件,事件參與者放火焚燒了該縣縣委縣政府大樓和公安局大樓,百餘名警察在事件中受傷。這一事件給我們地方黨委和政府敲響了警鍾。然而,它帶給我們更多的是疑問和沉思,如何構建和諧社會?如何執政為民?如何化解群眾矛盾?俗話說,無風不起浪。甕安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我們不得而知,單從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的講話中,就能窺出“6·28”事件必有深層次因素。“一些社會矛盾長期積累,多種糾紛相互交織,一些沒有得到重視,一些沒有及時解決,幹群關係緊張,群眾對我們的工作還不滿意。”事實上,黨和政府對此有著清醒的認識。黨的“十七大”報告高瞻遠矚,要求我們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要“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麵,為發展提供良好社會環境。”
筆者作為一名行政審判法官,每日的工作都與民生息息相關,深切地感受到,民生保障不僅要轉化為法律製度,更要讓製度紮紮實實地發揮作用。下麵就民生保障與行政訴訟之間的關係談談自己的看法。
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基本職責。行政訴訟與構建和諧社會、保障民生密切相關。通過建立行政訴訟製度,賦予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權利,並由審判機關依法作出裁判,阻止侵權,明確權利歸屬,補償或賠償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損失,恢複正常的行政關係,消除受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不滿,從而實現保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尤其在行政糾紛中,相對人都處於弱勢地位,需要法律對他們受侵害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近年來,因農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企業改製、勞動和社會保障、資源環保、食品藥品安全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行政糾紛較為突出。積極穩妥地處理這些糾紛,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國家的長治久安,也關係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順利建設。行政訴訟成為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徑。
特別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關於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通知》強調,行政審判工作直接關係民生的保障和改善程度。各級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意識,把司法為民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行政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行政審判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職能作用。《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貫徹到行政審判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每一個環節,以積極的態度救濟民權,以優質的服務減輕民負,以快捷的審理解除民憂,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執行實現民願,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於是,行政訴訟的民生保障功能第一次以最直白的方式被最高審判機關提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