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現行行政訴訟法:失衡的博弈規則(1 / 1)

我國的現實是,行政權在與權利博弈中大為擴張。行政權的擴張對法治與公民權的侵害是與製度上對其缺乏有效約束密切相關的。從理論上講,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應是相互製約與平衡的,其中分權是製衡的關鍵。但我國在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過程主要“是一個政府主導的製度變遷”過程。因而,行權力顯然高於其他兩種製衡性的權力。在立法權與司法權的缺席下,行政權力的擴張自然可以隨心所欲了。

筆者作為一名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把現行行政訴訟法作為觀察點,通過考察發現,它是以職權主義維護權力為主,以當事人主義的保護權利為補充,限製了公民的訴訟自由,不利於實現監督行政權力、維護公民權利的立法目的。其理由是:

第一,維護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竟然成為行政訴訟法的一個立法宗旨。這是典型的職權主義的體現,因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不可能要求法院“維護”行政機關的行為。原告之所以起訴,是因為他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侵犯,試圖通過司法方式得以救濟。

第二,在審查範圍上,實行全麵審理原則,不受當事人起訴範圍的限製。就是說假如當事人爭議的是事實問題,法院審理後發現,事實方麵不存在問題,但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方麵存在問題,這時,法院可就法律問題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第三,行政案件不得調解。行政行為要遵循依法行政原則,調解有可能導致行政行為發生違法情形。但是規定所有行政案件均不得調解,未免過於絕對。行政機關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因為自由裁量權發生爭議,例如,行政處罰顯失公正,那麼調解結案非但不會導致行政違法的後果,反而可以發揮調解的高效率、低成本特點。

第四,原告提出撤訴需經法院裁定準許才有效。這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上被束之高閣。因為如果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當事人就有可能拒不到庭,此時如果被告也拒不到庭,法院隻能缺席判決,最後出現的局麵就是開庭審理時隻有三名法官坐堂,而沒有任何當事人出庭。即使作出判決,原告也不申請執行,判決書變成一張廢紙。

第五,將起訴期限作為受理條件之一。在審理階段發現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即使被告未以超過期限為由進行抗辯,法院也裁定駁回起訴。

第六,不是完全由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搜集證據。我國傳統證據理論認為,訴訟證明的任務是確定案件的“客觀真實”,也就是說,司法機關所確定的事實,必須與客觀上實際發生的事實完全符合,確定無疑?法官應當查明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即使當事人根本沒有主張或是毫無爭議的事實也不例外。

第七,在判決方式上是以法院為中心,而不是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中心。例如,原告的起訴不可能要求法院作出維持行政行為的判決,但法院隻要認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就可以作出維持判決,而不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八,二審的審理範圍不受上訴人請求的限製,實行全麵審理,比如當事人對事實認定不服提出上訴,但是法院最後可能認為事實認定清楚,但法律適用有誤,從而改判。

第九,法院可以在沒有當事人申訴的情況下主動啟動再審程序。隻要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法院就應當提起再審。因此,即使當事人沒有申訴,法院也可成為啟動再審程序的主體。

綜上所述,我國的行政訴訟在起訴階段實行“不告不理”的當事人主義,進入訴訟階段以後,基本上實行職權主義。可以說,中國的行政訴訟法職權主義的色彩非常濃重。我國法律由於深受前蘇聯法學理論和訴訟模式的影響,缺乏意思自治理念。前蘇聯的法學觀念認為社會主義國家隻有公權,沒有私權,即使公民個人的民事權利,也不再帶有私權色彩。雖然目前實行當事人主義的國家的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職權主義的做法,加強了法官的作用,兩種訴訟模式呈現出互補的趨勢,但是,我國立法和實踐中仍然表現出較強的職權主義傾向,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的認識不到位,不能使當事人在訴訟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這對於訴訟所追求的公正或效率目標都是有欠妥當的。所以,我們當前在市場經濟背景下進行的司法改革,引入意思自治理念,強調當事人的主體地位仍然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