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是國家司法體係的基礎,擔負著全國法院80%以上的一審案件的審理任務,審判工作任務瑣碎、繁重,司法改革和法官職業化進程的關鍵在基層。因此加強基層法院的建設,是全麵加強全國法院整體工作的關鍵,更直接關係著國家司法體係建設的成敗。在現階段的基層法院,特別是西部貧困地區的基層法院,所麵臨的困難和問題可謂形式多樣、內容龐雜,其中經費保障嚴重短缺現狀直接導致或誘發了諸多的矛盾和問題,成為基層法院建設麵臨的首要問題。
(一)人民法院經費構成
根據人民法院開展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經費一般由人員經費、行政公用經費、業務經費、設備購置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等五項內容構成。其中,人員經費主要包括編製內人員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政策性經費,還包括由地方財政負擔的醫療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補助等政策性經費,同時還包括獎金等福利經費。行政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水電費、郵寄費、交通費、設備購置費、差旅費、修繕費等維持機關運轉的基本費用。業務經費包括辦案費(辦案差旅費,訴訟文書、公告等材料及印刷費,辦案補助費等)、勞務費(陪審員、翻譯人員補助費)、郵寄費、通訊費、交通費(燃料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會議費、宣傳費、法官培訓費等等。人民法院隻有得到這些基本經費保障,才能更好地完成審判工作任務,服務人民,發揮好職能作用。
(二)西部貧困地區基層法院經費保障現狀
司法活動屬於國家行為,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費用應由國庫開支,這是不容置疑的。在司法活動中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一方麵是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實際支出,另一方麵具有強製征收的性質(如案件受理費用、罰金、罰款等),結算後上繳國庫。因此,對法院的經費保障途徑隻能從國家財政支出。分析現有情況,西部貧困地區基層法院在經費保障方麵主要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一是“以收定支”、“收支掛鉤”等違反財政紀律的做法普遍存在,法院訴訟費收入成為法院行政、辦案經費、兩庭建設支出的主體。目前法院經費收支管理實行的“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模式,即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全額上繳財政,由財政統籌後,將法院上繳的訴訟費按比例回撥給基層法院。實行“收支兩條線”,最大的缺點就是把經費的主動權完全地交到財政部門手中,財政撥款是否及時,是否充足,直接影響著法院的審判工作,使地方政府有條件對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幹預、幹擾,影響了法院司法獨立。長期以來,經濟不發達的西部一些地區的基層法院辦案經費難以列入財政預算,即使列入也難以保證,法院辦案收取的訴訟費仍是一些地方核定法院經費的重要依據,“以收定支”、“收支掛鉤”等違反財政紀律的做法普遍存在。據報道,全國大部分基層法院都麵臨“收支兩條線”落實的困難。不少地方財政為了減輕包袱,還采取以收代支的方式,讓法院用訴訟費彌補財政撥款留下的缺口,訴訟費因此成了法院業務經費的重要來源。由於西部貧困地區的財政收入本身極為有限,因此,在縣級財政供給下的基層法院必然會遇到財政吃緊的局麵,同其他有關單位一樣,基層法院年年要過緊日子。地方財政的捉襟見肘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其經濟的發展水平和財政收入的增加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在現行同級財政供給體製下,此類問題根本無法解決,隻能是日積月累、越欠越多。
二是法官工資水平低下,法定津貼無法兌現,法官福利待遇保障無力。政法編製內人員的基本工資、崗位津貼、醫療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補助等政策性人員經費,一般能與地方其他機關人員一同發放,基本保證了“吃皇糧”,也有少數地區存在地方財政拖欠法官工資現象。而對於沒有標準、沒有確定數額的獎金等福利費,西部貧困地區法院幹警與經濟發達地區法院差異較大,有的地區法院根本未有獎金等費用。法官的管理體製等同於其他國家公務員,由於受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其工資水平更為低下,法官的平均工資水平既不可縱向比較,更不敢橫向對比。縱向比較因級別低,所以工資低,橫向對比因部門政策不同,所以工資仍然低。如在“政法係統”內部比較,法官和檢察官的工資水平是最為低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