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司法救助製度概述(1 / 1)

何謂“救助”?簡單地講,就是對弱者進行保護。隻要存在弱勢者,就存在著救濟的必要,司法救助的使命正在於此。通說認為,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以保障其正常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合法權益的法律製度。我國立法也持此觀點:“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交納辦法》中,有關司法救助的規定也僅限於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和免交。

有關司法救助的實質性規定,最早可追溯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製定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其中第12條規定:“自然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至於“司法救助”這一名稱在法律上正式開始使用的時間,通說認為是在2000年最高法院頒發的《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舊《規定》),但據筆者考證,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就已經正式提出了“司法救助”的概念,並對司法救助製度作了初步係統的規定。舊《規定》的意義在於對司法救助的概念作了明確的解釋,並使這一製度得以確立。200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對舊《規定》進行了修訂,頒布了《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將司法救助範圍從11類擴大到14類,使之更加完善。2007年4月1日,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式施行,(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六章對司法救助作了更加詳細和具體的規定,並更加具備可操作性,至此,我國司法救助製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