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之一。指出胡錦濤在《在中共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的講話》,“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段話深刻地揭示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本質的特征。在我們社會裏,法治、公平和正義應當得到切實的維護和實現。當弱勢者遭受到了不公正的侵犯,他們之所以訴諸司法機關,其目的無非是謀求一個公正的解決。在追求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們越來越把尋求公平與正義的期待和信賴投向司法領域,司法公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
社會和諧的實質是主體之間利益的和諧。而利益和諧的最根本體現,在於社會主體之間的公平,在於社會整體的正義。司法救助是公平、正義理念發展的必然結果,是實現司法公正和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之一。和諧社會需要通過司法救濟途徑來矯正被破壞的社會利益衡平。隻有當社會弱勢者的合法權益和尊嚴通過司法救助渠道得到實現和維護時,公平正義才能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同,才能真正加速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司法救助事業應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