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在我國婚姻家庭製度中存在的原因(1 / 1)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婚姻自由觀念在人們心目中地位不斷深入,婚姻觀念的多元化,在基層人民法院所受理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數目不斷增長,在此類案件中涉及彩禮返還的又占很大比例。但由於我國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麵的不健全,造成此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在同一法院之內也五花八門,各不相同,更不要說不同法院之間,從而導致當事人對法院產生各種懷疑,嚴重地影響了法律的尊嚴與權威。為此,筆者對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作以分析,以求拋磚引玉,使彩禮的返還能更加公平合理。

(一)彩禮存在的曆史原因

彩禮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一般由男方給付女方作為婚姻關係成立條件的財物。彩禮又稱財禮、過禮等。彩禮在我國的合法存在已有幾千年的曆史,彩禮是中國傳統婚姻製度中“納征”的俗稱。早在西周時期,“納征”作為結婚形式要件“六禮”的一環,被國家法律所認可。到了唐代,六禮的核心就是財禮,又稱聘財,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財的方式表示許婚,即所謂的“婚禮先以聘財為信”。若已受聘財,男方悔婚,則女家不退聘財,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須退還聘財,男方不同意,則婚姻仍成立。女方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若已婚配,則徒一年半,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要追還該女與前夫。元朝也把下聘財作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並且按照不同等級作了數目上的具體規定,如上戶金一兩,銀四兩,彩緞六表裏,雜用絹四十匹;中戶金五錢,銀四兩,彩緞四表裏,雜用絹四十匹;下戶銀三兩,彩緞二表裏,雜用絹五十匹。明朝法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知情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還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清代婚姻關係的成立,當事人雙方必須訂立婚約,訂立婚約的主要內容是交換婚書和交受聘財。婚約一旦訂立就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除非有欺騙行為或犯罪行為。“若許嫁女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婚者亦如之,不追財禮”。中國古代賦予婚約以絕對的法律效力,用刑罰來處置違反婚約者,並且伴有濃厚的男權觀念,同時把送彩禮作為婚約得以成立的重要條件。新中國成立後,從法律上禁止了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彩禮在我國長期存在的經濟原因

從我國的傳統習俗來看,沒有彩禮的婚姻是不成立的,高額的彩禮也可以保持婚姻的穩定。彩禮通常也被看成婦女價值所在的象征,或者是對女方家庭撫育女兒的合理補償。彩禮更是買賣婚姻的伴生物,由於我國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國家,經濟極不發達,婚姻一直處於經濟與生育為其主要基礎的發展階段,因而我國的婚姻製度從一開始就具有買賣婚姻的色彩。新中國成立後,雖然從法律上對買賣婚姻做了禁止,但由於社會經濟條件的限製,農村的婚姻仍然無法擺脫經濟與生育為主要目的。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農村社會貧富分化的加劇,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長期存在,非法鑒定胎兒性別的猖狂,造成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舊的風俗習慣迅速死灰複燃,結婚索要彩禮普遍地存在於各地農村,彩禮的數目也飛速上漲。

從我縣的情況看,農村青年結婚的彩禮上漲超過20倍,在縣城及以南地區,基本在6000元——8000元,而在北部比較貧困的鄉鎮10000元——20000元,甚至有的在30000元以上,越貧窮彩禮數目越大。在婚姻關係失敗時,高額的彩禮就成為婚姻案件爭議的焦點,男女雙方及其家屬關注的不是感情是否破裂,而是彩禮返還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