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1 / 2)

本文中的媒體指各類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傳播機構。“在證券法規製的信息中,又可分為由信息公開製度規製的信息和由禁止不正當證券交易行為製度規製的信息”。前者是信息披露義務主體依法應當披露的信息,其公開的內容、方式、途徑及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證券法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本文不作討論的重點。後者是為了防止證券市場主體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而通過各種媒介散布的,以及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的股評等含有誘導性內容的針對特定證券未來價格預期的證券信息。此類信息的公開方式、特別是民事法律責任的規製是證券法的盲點,將作重點討論的內容。

1.“中科股票案”。這是迄今為止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操縱證券價格案件。該案涉案金額高達54億元,20餘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被涉及,120多家證券營業部卷入其中。該案件操縱股價的主要手法是自由撰稿人兼運作股票的分析師呂新建以“K先生”的名義在《證券市場》周刊上發表一係列鼓吹“講政治、做大勢”的文章,並通過發布開發高科技產品及企業重組的利好消息的方式影響0048股票交易價格。致使該股票在二級市場上連續暴漲,最高達到84元,但是到2000年12月前後,它又被突如其來的幾千萬賣盤牢牢封死在跌停板上,給本就脆弱的股市很大的打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2.例如H股市場“沽空移動套利案”。這個案例的特點是機構投資人事先大幅沽空移動,而後利用媒體在市場散布不利於移動的消息(有謠言傳出中國信息產業部可能會實行手機單向計費政策)進行套利。雖然事後證明這個消息是假的,但是中國移動H股的股價跌幅達20%,市值損失170億美元。

3.“杭蕭鋼構”巨額訂單事件。杭蕭鋼構(600477SH)這家在上海證交所上市三年半的公司,2007年3月13日發布公告稱,公司簽訂了價值高達344億元的安哥拉安君家園產品銷售及施工合同。該合同價值相當於該公司目前產值20年的總和。這一消息引起該股票連續7個交易日漲停。10個交易日下來,股價飆升159%。3月21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對杭蕭鋼構的巨額訂單及股價異動展開調查,不久又給該公司開出了罰單。

從以上案例中,我們發現:

(1)媒體傳播虛假信息的情況是經常出現的。當然大多數是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服務機構和投資主體編造虛假信息,利用媒體進行傳播的。一些機構大戶為了配合操縱行為會“適時”通過媒體拋出足以影響特定證券價格的虛假和誤導性信息,以此來謀取暴利,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媒體未盡必要的審核義務。“杭蕭鋼構”巨額訂單事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媒體的草率和不負責任。稍有常識的人都會意識到這一信息如果不是虛假的,至少是應當慎重核實的。但是有些媒體為了第一時間報道,幾乎未加核實就發出了信息,引起相關證券價格的異常波動(也許有些人就要這個結果)。明顯違背了媒體傳播證券市場信息應當客觀、真實,禁止誤導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