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媒體公布的假信息對股票價格影響很大。由於媒體的權威性,個人投資者時間、精力、財力及專業知識的限製,投資人對媒體發布的證券市場信息有很強的依賴性。投資者往往根據未經考證的利好(利空)消息作出投資決策,跟風購買或拋售手中的股票,引起股價劇烈波動。甚至會對整個證券市場造成衝擊。類似於氣象學中的“蝴蝶效應”現象。一個微小的變化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後果。
(4)媒體傳播行為是操縱股價的關鍵環節。行為人僅僅編造虛假信息並不能直接影響股票交易價格,隻有通過媒體這個平台把假信息傳播給廣大投資者,才能達到操縱股票價格的目的。
利用媒體傳播證券市場信息,是為了最大限度上克服和消除信息不對稱狀態對證券發行交易的不良影響。但是由於媒體自身的局限性,在傳播證券市場信息的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媒體的失範行為有可能加劇了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對稱狀態。在現有證券監管體係下,媒體既不是證券市場的信息源,又不是證券信息的接受者和使用者,僅僅是信息從源頭到達最終用戶的媒介和橋梁。因此它超然於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不屬於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範圍。但是媒體的信息傳播行為卻和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密切相關,不可或離。《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都有自己的網站,搜狐、網易、新浪、百度等門戶網站也大量發布證券市場的各種信息和傳聞。報紙和各種專業期刊的證券信息成為投資者重要的信息源。媒體發布的證券市場信息直接影響著廣大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投資行為。
媒體本是社會公器,用之得當則有益,用之失當則有害。使用者目的的不同決定了結果的各異。有鑒於此,我國證券法在修改時對媒體傳播信息行為的規定也進行了完善。一是擴大了信息的範圍。從“證券交易信息”擴大為“證券市場信息”。二是降低了損害標準。從“嚴重影響證券交易”改為“擾亂證券市場”,即凡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的行為,無論結果是否嚴重,都違反了法律規定。但是在魚龍混雜的證券市場上,利用媒體操縱證券價格,借以謀取暴利的事件仍然層出不窮。暴露了監管的乏力。如何對媒體的傳播進行有效監管,確有研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