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法》的規定過於籠統和原則,難以起到現實的規範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該條款要求媒體傳播的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但是沒有對“真實、客觀”的內涵從立法上做出明確的界定,亦未確立媒體的合法行為模式,缺乏可操作性。我們不難發現,從理論上講媒體應當傳播真實客觀的證券市場信息,即使是他人提供的虛假信息媒體也不能任意傳播。如果媒體傳播的信息是假的(無論是他人編造並傳播的還是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自己采編的),必將違反《證券法》的規定。但是從客觀上講,由於媒體既不是信息披露義務主體,也不是證券市場信息的最初擁有者。媒體傳播的證券市場信息都來自於證券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或由其依法主動提供的,媒體很難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客觀。現實中大量存在的他人利用媒體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的情況足以說明媒體無法做到。
證券市場信息對投資者具有重要的意義。信息的真實、客觀可以讓投資者能公平合理的獲取必要的資訊,可以有效防止證券欺詐和內幕交易,為投資者正確決策提供依據。作為對此訴求的呼應,證券法必然會對信息的真實、客觀進行嚴格的界定,對媒介的傳播行為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杜絕虛假信息以任何方式在證券市場上傳播,確保投資者真正得到了他們所需要的信息。令人遺憾的是,《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由於缺乏可操作性,對媒體而言隻是道德上的倡導,難以起到現實的規範效果。即使媒體傳播他人提供的虛假、誤導性信息也無法追究責任。這既違背了立法目的,也背離了民眾對法律的期望。
(二)新聞真實原則在證券市場信息傳播中麵臨兩難困境
真實原則要求的標準是用一種法律認可的表達方式,像一麵鏡子一樣反照出所要表述客體的客觀真相。我國沒有《新聞法》,對媒體的規範通常是采用新聞自律的形式。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通過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明確提出,新聞工作者應當“維護新聞真實性,堅持客觀公正原則”。證券市場信息也是新聞的重要組成部分,媒體是將證券信息作為新聞加以報道的。例如2007年以來上證指數連續上漲突破4000點的事件,就成為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的重大新聞。新聞的真實性與證券市場信息的真實性內涵應當是一致的。我國證券法規定各類信息披露義務主體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真實性要求發行人所披露的信息資料必須客觀、真實,符合事物的本來麵目,不得含有任何虛假成分。媒體傳播的證券市場信息大多來源於發行人、上市公司,按照新聞真實的原則,媒體傳播證券市場信息時,隻要符合信息提供者的原意,客觀反映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和企業狀況,就符合了“真實客觀”的要求。即隻要媒體不是蓄意編造虛假信息,或是歪曲了信息提供者提供的內容,即使該信息是虛假的,也符合新聞真實的要求。但實際狀況恰恰是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服務機構、投資主體在信息披露中編造虛假信息,利用媒體具名發布的。這顯然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也有悖於社會公眾的正義觀。“新聞界一直存在著一條重要的規則,即如果相關信息提供者向媒體提供了可用於公開報道的信息,媒體則不應披露其身份”。這是對信息源的特別保護。但是如果該信息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媒體有權披露信息提供者以免除責任。這一規則不適用於具名發布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