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源於新聞自由。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充分享有民主的法製社會,輿論監督是“三權”(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輿論監督正是這樣一種權力,它的威力在於通過媒體曝光,將各種問題公之於眾,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產生。所以傳媒和民眾認為新聞媒體對審判權監督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然而,眾所周知,審判機關並不是唯一享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同樣享有公權力,行政權更是三者中最強勢的權力。而媒體對法院監督的範圍、力度、頻率幾乎都超過其他兩個機關。媒體熱衷於對審判權的監督,主要原因在於:
1.法院成為社會矛盾集結點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已經進入社會矛盾凸顯期,貧富差距、城鄉差距的加大,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的不足,利益分配格局和分配的不合理等民生問題,引發種種社會矛盾。城市拆遷、企業改組改製、土地征用、環境保護等原因導致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生。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相互影響,傳統安全威脅與非傳統安全威脅同時並存,人民內部矛盾與敵我矛盾相互交織,形勢異常嚴峻。由於經濟保障、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的嚴重滯後,長期積累的隱性社會風險極其嚴重化已不容低估。下崗職工以及基本收入難以得到保障的社會群體的長期心理壓力,加上因貧富差距拉大、官員腐敗等社會不公平現象引發的抵觸情緒和由此導致的社會信心、政府信任的降低,各類社會風險正在不斷地集聚和膨脹,成為社會公眾關心的焦點。這些矛盾本應通過多種途徑解決,社會公眾的激憤應該通過多種方式得到宣泄。然而,其他享有公權力的部分機關消極的不作為或者推卸責任,使得審判權這一維係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成為幾乎所有重大社會矛盾的集結點。事實上,法院承擔了本來不應該承擔也沒有能力承擔的責任。仔細分析一下在全國引起巨大反響的幾件案件就可以發現,這些案件共同點就是都涉及了公眾最為關心的社會問題。
當然,這隻是一個簡單的對照,所列案件實際上涉及複雜的社會問題,比如孫誌剛案表麵現象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不當行為,背後隱藏的卻是國家立法機關沒有及時廢止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法律法規的失誤。這些社會問題的出現,有深刻的社會原因,具體到個案,多種利益集團相互廝拚,比如許霆案審理過程中不得不考慮銀行這一強勢團體的影響。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拆遷案”,一邊是民眾要求法院執行透明、果斷,另一邊是帶有瑕疵的案件,政府非要執行不可。問題在哪兒?問題根源就在於城市房屋拆遷中行政機關定位不準、不嚴格依法行政、程序失當、補償欠公、拆遷野蠻等。由於利益驅使,政府與拆遷人攪和在一起。在這一事件中,法院實際上承擔了行政機關本應該承擔的責任。客觀地講,這些案件都不是法院輕易能夠解決的。所以,媒體的報道應該集中在對隱藏在這些社會問題背後的因素作以深入的剖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