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階段媒體對審判權監督的主要表現(1 / 1)

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目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大部分學者亦認為媒體對審判權監督的目的同樣在於促進司法公正,兩者有著共同的社會價值和目標。但是,法院和媒體又都有其相對獨立,而非從屬或重合價值和社會職能。況且媒體利益化日益加劇,經濟利益成為媒體追求的另一個目標。盡管各種媒體都標榜自己的報道公正、翔實,但事實上出於不同的利益背景和價值取向,在報道力度、材料采編的方式上處處隱藏著某種自覺和非自覺的偏見。對媒體來說,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提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出於這一目的,現階段媒體對審判權的監督主要有以下方麵:

1.媒體對審判權監督集中在個案

從新聞實踐看,媒體對審判權的監督集中在三個層麵。一是對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審理結果進行報道、評述;二是對法院和法官的行為進行披露、評論;三是對可以影響審判權行使情況的其他因素進行報道,比如司法製度和司法改革、行政權力對案件審理的影響等。但由於對具體案件的報道更能吸引民眾的“眼球”,現階段的傳媒監督多集中在第一層麵,注重對具體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報道,對於第二和第三層麵的監督非常有限。而一個不公正的判決,主要是由第二層麵和第三層麵導致的,如果沒有第二和第三層麵的影響,對具體案件審理不公正的可能性要降低很多。所以,僅僅針對第一層麵的報道,根本無法揭示隱藏在一個不公正的判決背後的情況,也就無法實現媒體監督促進審判權依法行使的目的。媒體一般不直接對法院施加壓力,其以公眾輿論代言人的身份出現,通過公眾輿論向法院施加壓力。然而,實現公眾輿論對審判權的監督首要條件就是提供足夠的案件信息,即形成輿論的事實和情況,使人們對案件情況有充分的認識。傳媒如果沒有獲取足夠的案件信息,它所形成的社會輿論往往是不理性、不坦率的,那麼這種媒體監督和輿論壓力下的審判權行使並不能反映真實的民意。媒體集中在對個案的報道,另一個後果在於其會傷害到國家和公眾的其他基本權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的名譽權、隱私權。例如,湖南“蔣豔萍案”,媒體的報道出現這樣的題目:《女巨貪蔣豔萍終認罪——我本來很純潔,我現在很痛心》、《美色鋪就升遷路:湖南今日審判廳級女巨貪》等。這些報道中,媒體將焦點放在了所謂的“性賄賂”上。但是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檢察機關並沒有對“性賄賂”進行任何指控。傳媒為了吸引受眾眼球而對蔣私生活的大肆炒作已對其名譽權和隱私權造成了嚴重侵害,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個人隱私應同樣受到保護。

2.監督方式單一

審判權的行使是以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為目的。媒體對法院進行監督,也應該以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為目的。新聞媒體對法院進行監督的方式有許多種,新聞媒體如果發現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現象,可以采用適當的方式解決問題,比如經常采用的“內參”方式,或者在大幅報道之前先和審判機關溝通,盡量將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但是新聞媒體采用最多的方式是報道和評論不分,采取“夾敘夾議”的報道方式,最後造成的結果是媒體的結論成了民眾對審判機關評價的依據,而這種評價往往都是不利於法院的。媒體監督的目的本應是促進司法公正,而在此時卻已經悄悄轉變為吸引群眾眼球、提高媒體自身的影響力,提高收視率、點擊率的一種手段,這種做法是很危險的。如果一個社會的公眾對司法權失去信心,等於是對社會失去了信心。那種狀況是悲愴的,也是民眾不願看到的。

3.有放大法院負麵新聞的傾向

真實性是媒體報道的基本要求之一,當前,媒體對法院的報道在最基本的事實上一般不會有差錯,但有些非主流媒體卻以點帶麵、以偏概全誇大事實,有“妖魔化”法院的傾向。主要表現為:傳媒過分渲染審判領域極少數法官的腐敗形象,把少數、個別法官的腐敗行為經過渲染演化擴大為整個法院和法官隊伍;傳媒過分渲染和暴露法院審判工作中的負麵內容,通過對陰暗麵的曝光,醜化法院和法官隊伍的整體形象。新聞媒體對法院負麵新聞的報道,可以防止審判權的濫用和腐敗的產生,這一點不容否認,但這隻是一個方麵;另一方麵,媒體應該通過對正麵新聞的報道,向社會和公共傳達積極的信息和內容,引導社會和公眾以積極的心態麵對社會發展。對法院正麵新聞的報道,往往隻有在主流媒體上才能看到,但由於此種媒體受眾範圍有限,主要集中在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群,無法引導主流社會輿論,使得部分公眾逐漸喪失了對司法機關抱有的希望,喪失了對法律的信心。結果,不管案件的事實真相如何,這一部分公眾總認為審判機關的判決結果後麵隱藏著不可告人的秘密。

另外,“媒介審判”現象也是大眾傳媒對審判活動進行幹預比較突出的一種現象。這種現象危害極大,事實上,這是對我國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漠視和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