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判權和媒體監督衝突的原因(1 / 1)

審判權和媒體監督衝突的直接原因在於,表述在媒體監督下法官的直接感受,產生抗拒媒體監督的心理狀態。衝突的根本原因在於二者各自的特殊屬性相異。

1.法官對媒體監督產生抵觸心理是審判權和媒體監督衝突的直接原因

媒體無論是對正在審理的案件或是已經審結的案件的報道往往都會引發“一邊倒”的輿論支持,進而對審理案件的法官形成影響乃至壓力。法院和法官的選擇權為輿論所左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案件尚未審結,會使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案件尚未審結,輿論壓力會左右法官的裁判;二審法院或再審法院會迎合媒體的觀點,推翻原裁判。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而司法獨立最直接的作用是保證法官的自由選擇權。“每一位法官均應自主地根據對於事實之判斷及法律之了解,公平地決定所係屬之事務,不受任何方麵以及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限製、影響、誘導、壓力、恐嚇或幹涉,這也是法官的義務。”由於沒有獲得真正的獨立,傳媒的壓力導致了法官實際上沒有選擇權。法官在外部壓力之下,沒有選擇權的作出判決,即使判決本身是正確的,在個案中可以解決問題,但是這本身就是一個危險的信號,會給法官留下心理上的陰影,在以後的審判過程中變得畏首畏尾,對媒體監督“敬之而遠之”,“懼之而遠之”,甚至“恨之而遠之”。

2.媒體和法院各自的特殊屬性是二者產生衝突的根本原因

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1)二者的社會角色定位和職業特征不同。關於審判權與媒體監督衝突的實質原因或者根本原因,許多論述中將其歸結為道德和法律的衝突。認為傳媒與法院某種程度上呈現一致性,二者之間並無根本的矛盾,媒體與法院有共同的價值觀念和簡直評價觀,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所以在尋找他們之間共同點的同時,分析他們之間的差異更為重要。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媒體是一種社會組織,二者的社會角色定位和職業特征是不同的。具體來說,法院行使審判權是通過不可逾越的時間過程,冷卻矛盾,依靠證據證明出的事實,客觀、冷靜地解決糾紛,判決結果用語力求嚴謹,是國家強製力和終局裁判權的代表;媒體則以記者見聞或采訪所得新聞,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以新、快取勝,語言難免標新立異。對於記者的采訪所得,隻能稱之為新聞,而不能叫事實,新聞不是事實本身,是對事實的報道和反映,不可避免地帶有某些個人感情因素,具有精神產品的屬性。媒體監督以媒體的職業工作方法去評價審判權的行使,得出的結論很大程度上是不同的。

(2)二者對案件事實的評判依據不同。媒體的公開報道和輿論監督所依據的是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社會風俗和道德,同時也夾雜了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傳媒的報道和輿論可稱之為社會法庭或道德法庭。法律和道德之間關係,法學家以及法官們有一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司法審判應當遠離道德判斷。因為道德具有不確定性和相對性,這起源於道德的地方性和時間性。盧梭在他的《社會契約論》中這樣說“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但是並不能由此推論說,人民的考慮也永遠有著同樣的正確性,人們總是願意自己幸福,但人們並不是總能看清楚幸福。人們絕不會被腐蝕,但人們明確往往會受欺騙。”然而審判實踐中,作為法官經常難免會受到道德的影響,或者來自外部的壓力,但其作出判決最根本的依據還是法律規定和法律推理。但是媒體報道和輿論則是更多地以社會風俗、道德標準和道德推理的方法,直觀地得出“好”或者“壞”來評判一個裁決。當依照法律得出的判決無法滿足感性色彩鮮明的道德評判時,就會發生傳媒與審判的衝突。

德沃金指出:“法律帝國並非疆界、權力和程序決定,而由態度決定。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它是一種涉及政治闡釋的、自我反思的態度,它是一種表達異議的態度。每個公民都應當知曉社會對原則的公開承諾是什麼,以及在新的情況下這些承諾又要求什麼?”意思是說,公民應該知道規則、理解規則和規則對行為的指導。然而現代社會事務繁雜,法律法規多如牛毛,人民群眾不可能了解精細的法律。職業化的法官,根據繁雜的法律做出的判決,可能會無法得到不具有這種專業素質的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高度的專業化、職業化,使得公正的判決無法得到媒體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