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葬儀費用須全部支付(1 / 1)

台北南港中央研究院胡適紀念館負責人王誌維曾跟胡適交往甚多,是胡適晚年身邊的工作人員。1961年6月10日晚,王誌維陪胡適喝酒。胡適忽然說:“當你有一天看不見我的時候,請到我臥室去。臥室裏有一個鐵櫃,櫃裏放了一個小皮箱,裏邊有我的遺囑,我身後的事都有交代。你現在不能去看,也不要輕易告訴別人。”

胡適去世時,秘書胡頌平根據王誌維提供的情況當眾打開櫃子和箱子,裏麵確有胡適的一份英文遺囑。

遺囑是1957年6月4日立的。內容有八條,主要是請求火葬,將存放在北京大學的102箱書和文件捐贈給北大,將紐約的住所和存放在紐約的手稿、書籍、文件捐贈給台灣大學,將財產的其他部分遺贈夫人江冬秀。

胡適遺囑的內容都很常規,沒有什麼驚人之語傳世,但之所以把他選了進來,是因為他的遺囑寫的太規範了,讓我這種沒見過更沒寫過真正遺囑的人看到第一眼時就驚呆了。這簡直可以收入公文寫作大全中了。所以我就想拿出來讓大家也學習一下普通法下的遺囑到底該怎麼寫的……

紐約州紐約市第十七區雷辛頓大道420號

諾林傑、李格曼、班尼塔與查尼律師事務所

我,胡適,住在紐約州(區)(市)曼哈頓鎮,現訂立並聲明本件是我的遺囑與遺產處分書,以取消以前無論何時無論何地所訂立的任何其他處分遺產的準備。

第一條 我指定我所負合法債務與葬儀費用全部須支付,我並請求而非指定我的遺體予以火葬,而骨灰的處理則聽由我的諸位執行人依認為適當的方法處理。

第二條 確信中國北平北京大學有恢複學術自/由的一天,我將我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不得已離開北平時所留下的請該大學圖書館保管的一百零二箱內全部我的書籍和文件交付並遺贈給該大學。

第三條 對中央研究院,現在台北南港,我交付Albert D。Smith先生所畫的我的畫像。

第四條 我把在紐約市我的住所的全部我的手稿和文件以及全部印本的書籍交付並遺贈給台灣台北國立台灣大學,並請求而非指定哈佛大學的楊聯陞教授與台灣大學的毛子水教授兩人中的存在者依他們認為合適的方法安排我的手稿與文件的保管、編輯與出版。

第五條 我把我的財產,無論動產或不動產,無論存在於何處,所有其他部分,餘剩部分,遺留部分,交付並遺贈給我的妻子江冬秀,如果她在我死後尚存,但她去世在我之前,則給我的兒子胡祖望與胡思杜平分享有,而如兩兒子之中任何一人先我而去而有子息,他的份額即歸這子息;但如任何一兒先我而去世,而無子息,他的份額即歸我的另一兒,而如他那時已去世,即歸他的子息。

第六條 我選定並委任我的朋友劉鍇,現為中華民/國駐加拿大大使,我的朋友遊建文,現住紐約市公園大道八百二十九號,我的朋友葉良材,他的辦事處現在紐約市百老彙一千七百九十號,及我的朋友與同級同學Harold Riegelman,現住紐約市,或其中任何一位可以就此執行人的,作為我的執行人。我指明任何一位或更多位就此職位的人得執行該項職務,其效力與全體就此職位相等。我願意,並因此授權我的執行人劉鍇、遊建文、葉良材(和Riegelman如果他願意)為處理我在美國國境以外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的遺囑執行人與(或)管理人。我指明任何執行人(不論在美國國內或國外)在其忠實執行職務時不得被要求提供任何證件。

第七條 我指明我的財產或其中任何部分或本件所規定的遺產之繼承稅或相類之稅應由我留存的財產中撥充支付,但僅限支付美國或其所屬地區所征的。

第八條 我授權我的執行人,在他們不受約束的裁決下,把我的不動產或動產的每種每項,不論是什麼,不論存在何處,任何部分或全部,隻要依本件條款無論何時歸他們執掌,在公開或私人買賣中,在一次或多次,以現款或信用款,或部分以現款,部分以信用款,依他們視為最好的條件和情況,出賣、抵押或出租,並且為了實行這種買賣而訂立、執行並發出任何或一切必須或相應之契據或其他證件。

我在一九五七年六月/四日在證人之前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上述文件,由立遺囑人胡適,當著證明人我們三人麵前(我們全體同時到場),在尾上簽字蓋章,他並在簽字時,當著我們全體及各位麵前承認上說的簽字,並宣告及公告本件作為他的最後遺囑及遺產處分書,並請求我們簽字於該項文件之後,因此我們,應上述立遺囑人的請求並在他麵前及我們彼此麵前,在上寫的年月日,在文件上簽字作為證人。

劉鍇

遊建文

Harold Riegel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