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國家相關規定
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的正確使用對於改善食品的質量和檔次,保持原料乃至成品的新鮮度,提高食品的營養價值,開發新食品和改善食品加工工藝等方麵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嚴格地講,能使用在所有酒類中的食品添加劑隻有高錳酸鉀,其最大使用量為0.5g/kg,且酒中殘留量以錳計≤2mg/kg,它主要用在某些酒的前處理上。當然,在白酒生產中可正常使用一些生物酶製劑不在此討論。
按最新的GB/T 20821—2007、GB/T 20822—2007、GB/T 17204—2008、GB 2760—2007等國家標準及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規定。
固態法白酒:指以糧穀為原料,采用固態(或半固態)糖化、發酵、蒸餾,經陳釀、勾兌製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本品固有風格特征的白酒。
液態法白酒:以含澱粉、糖類物質為原料,采用液態糖化、發酵、蒸餾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劑調味調香,勾調而成的白酒。
固液法白酒:以固態法白酒(不低於30%)、液態法白酒、食品添加劑勾調而成的白酒。
目前隻允許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添加GB 2760規定的一些食品添加劑(主要是甜味劑和食用香料,如己酸乙酯等)。而傳統的固態發酵白酒中均不得使用非自身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甜味劑是目前白酒中使用容易出現問題的,以下就此進行一些探討。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2007於2007-08-22發布,2008-06-01實施。為敘述方便,現將GB 2760對酒類食品的細分列入。
配製酒,包括露酒(QB/T 1981—1994),主要產品例如:參茸酒、竹葉青、利口酒等。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可參照執行。
2.白酒生產中存在的甜味劑問題
甜味劑是改善食品口味的一種食品添加劑。GB 2760—2007規定,可用於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加工的甜味劑包括糖精鈉、甜蜜素、蔗糖素、紐甜、甜味素、異麥芽酮糖醇、木糖醇、羅漢果甜苷、乳糖醇等9種。糖精鈉是最早的人工合成甜味劑,它不參與人體代謝,直接從尿液中排出體外,甜蜜素也不參與人體代謝,隻有少數人可將其代謝。目前國際上對於糖精鈉、甜蜜素使用的安全性仍存在爭議,我國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可限量使用糖精鈉、甜蜜素、蔗糖素,在CCGF103.0—2008《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範》中將糖精鈉列入強製檢測範圍。而甜味素學名為天門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因其代謝產物含有苯丙氨酸,對患苯酮尿症患者不利,使用時必須明確標出含有苯丙氨酸,而我國對甜味素及後5種甜味劑的使用沒有限量規定。筆者在2007年承擔部級項目“酒用香精香料生產及使用調研”中發現,當前在白酒產品中使用甜味劑存在的問題有:
(1)各香型白酒國家標準中均規定,不得加入非自身發酵物質,甜味劑(糖精鈉、甜蜜素、甜味素等)均是人工合成的非自身發酵物質。市場上白酒產品引用了相應香型國家標準作生產標準,所以其產品中不得添加甜味劑。但很多液態法白酒產品因生產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既引用各香型白酒國家標準為生產標準來提高產品檔次,又違規添加各種甜味劑,大打擦邊球,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2)利用多種人工合成甜味劑,混合使用來達到既不單項超標,又增加甜味劑使用量目的,鑽法規空子,逃避法律製裁;偷換概念,用“蛋白糖”掩蓋偷放各種甜味劑的真相。複配“蛋白糖”是近些年來出現的一種混合型甜味劑,有些添加劑生產企業借用蛋白糖之名偷梁換柱,以少量蔗糖摻入大量的糖精、甜蜜素等低價的人工合成甜味劑,冠名蛋白糖,生產假蛋白糖。
(3)標簽標注不規範,按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標準》的規定:在產品中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等添加劑時應按GB 2760中規定標示添加劑的具體名稱,任何錯誤或不標注都是違反國標中強製性規定的,很多白酒生產企業都出現上述的標簽標注問題。
(4)各企業原材料進貨檢驗把關不嚴,造成白酒中被動添加糖精鈉的問題較為突出,一是很多企業在生產勾調過程中,因使用含有糖精鈉等甜味劑的陳香劑、除苦劑、糟香劑、窖香劑或複合調酒液等酒用香精香料,造成白酒產品中糖精鈉違規;二是部分企業因使用含有糖精鈉的外購原酒,而導致被動違規。
(5)多數企業對與甜味劑相關的標準、法規了解不夠,理解把握不足,從而引發錯用和亂用甜味劑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