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政策沿革(1 / 3)

一、中國酒政史

酒政,是國家對酒的生產、流通、銷售和使用而製定實施的製度政策的總和。

(一)古代的酒政

據薛軍等的研究,在奴隸社會,有資格釀酒和飲酒的都是有身份地位的上層人物。酒在一定的曆史時期內並不是商品,而隻是一般的物品。人們還未認識到酒的經濟價值,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漢朝前期。從夏禹絕旨酒開始及周公發布《酒誥》以來,隨著時代的進步,酒的管理製度和措施的內容越來越豐富,形式越來越多樣化。

1.禁酒

禁酒,即由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產、流通和消費。

夏禹可能是曆史上最早提出禁酒的帝王。夏商的兩代末君都是因為酒引來殺身之禍而導至亡國的。而商代滅亡的重要原因則被普遍認為是酗酒成風。西周統治者在推翻商代後,發布了我國最早的禁酒令《酒誥》。其禁酒之教為:無彝酒,執群飲,戒緬酒。並認為酒是大亂喪德、亡國的根源。這構成了中國禁酒的主導思想之一,成為後世人們引經據典的典範。

禁酒時,由朝廷發布禁酒令。禁酒也分為數種,一種是絕對禁酒;另一種是局部地區禁酒,這在元代較為普遍。還有一種是禁酒曲而不禁酒,這是一種特殊的方式。還有一種禁酒是在國家實行專賣時,禁止私人釀酒、運酒和賣酒。

2.榷酒

榷酒,現在稱為酒的專賣,即國家壟斷酒的生產和銷售,不允許私人從事與酒有關的行業。曆史上專賣的形式有:

完全專賣:由官府負責全部過程,諸如造曲,釀酒,酒的運輸,銷售。

間接專賣:間接形式很多,如隻壟斷酒曲的生產,實行酒曲的專賣。這在南宋時實行過,叫隔槽法。

商專賣:官府不生產,不收購,不運銷,而由特許的商人或酒戶在交納一定的款項並接受管理的條件下自釀自銷或經理購銷事宜,非特許的商人則不允許從事酒業的經營。

促使實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還是國家財政的日益捉襟見肘。榷酒的首創,在中國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國財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大事。這是因為:

(1)為國家擴大了財政收入的來源,為當時頻繁的邊關戰爭、浩繁的宮廷開支和鎮壓農民起義提供了財政來源。

(2)從經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轉移到國家手中。實行榷酒,在經濟上剝奪了這些人的特權。這對於調劑貧富差距,無疑是有一定進步意義的。

(3)實行榷酒,由國家宏觀上加強對釀酒的管理,國家可以根據當時糧食的豐歉來決定釀酒與否或釀酒的規模,從而達到節約糧食的目的。

酒的專賣,在唐代後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後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在曆史上,北宋和南宋兩代酒的專賣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專賣有多種形式。據史料記載,大體上有兩種,此外還有承包製形式。

在曆史上還有一種專賣,即酒曲的專賣,官府壟斷酒曲的生產,由於酒曲是釀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壟斷了酒曲的生產就等於壟斷了酒的生產。這種政策在宋代的一些大城市,如東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陽)曾實行。

3.稅酒

稅酒是對酒征收的專稅。在漢代以前,對酒不實行專稅,而隻有普通的市稅。在清代後期和民國時對賣酒的還有特許賣酒的牌照稅等雜稅。

從周公發布《酒誥》到漢武帝的初榷酒之前,統治者並未把管理酒業看作是斂聚財富的重要手段。商鞅輔政時的秦國,酒作為消費品,自然在限製之中。秦國的酒政,有兩點,即:禁止百姓釀酒,對酒實行高價重稅。其目的是用經濟的手段和嚴厲的法律抑製酒的生產和消費,鼓勵百姓多種糧食;另一方麵,通過重稅高價,國家也可以獲得巨額的收入。

4.唐代特許下的稅酒製的提出

禁酒的結果無疑會使釀酒業受到很大的摧殘,酒的買賣少了,連酒的市稅也收不到。據《新唐書·楊炎傳》的記載,為確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再次恢複了180多年的稅酒政策。

唐朝的稅酒,即對釀酒戶和賣酒戶進行登記,並對其生產經營規模劃分等級,給予這些人從事酒業的特權。未經特許的則無資格從事酒業。

5.其他形式的酒政

(1)隔釀法這是南宋時的一種措施,大致是:官府設立集中的釀酒場所,置辦釀酒器具,民眾自帶糧食,前來釀酒,官府根據釀酒數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特殊的酒稅。

(2)酒稅均攤法“酒隨兩稅青苗斂之”。元和六年(811年),糧食大熟,釀酒風行。是年,罷京師酤肆,以榷酒錢隨兩稅青苗斂之(《新唐書·食貨誌》)。《舊誌》記載: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據貫均收。青苗錢是一種地稅附加稅,土地越多,納的青苗錢自然就越多。這種政策與唐前期的酒類自由經營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錢已經轉化成地稅附加稅。

6.對違反官府酒業政策的處罰

為了保證官府的酒業政策得到順利實施,在實行專賣政策、稅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時,都對私釀酒實行一定程度的處罰。輕者沒收釀酒器具、收入,或罰款處理或處以極刑。

(二)民國時期的酒政

民國分為北洋軍閥的北京政府和國民黨的南京政府兩個階段。

1.北京政府的公賣製

北京政府執政初期,一方麵沿襲清末舊製,保留了清末的一些稅種,還製定了一些新的酒政形式。最主要的是“公賣製”。公賣製始於民國四年(1915年),其機構如下所示:

北京政府煙酒公賣局—省專賣局—分局—分棧—支棧—承辦商(特許)

當年5月公布了全國煙酒公賣和公賣局的暫行簡章。6月擬定各省公賣局章程,稽查章程;八月續訂征收煙酒公賣費規則,與章程相輔而行。同時,招商組織公賣分棧或支棧。公賣費率為酒值的10%~50%(酒值+公賣費=公賣價格)。

這實際上仍是一種特許製。政府委托特許的商人,即分棧或支棧經理辦理與酒有關的事務。民國十五年,北京政府頒發了“機製酒類販賣稅條例”。規定無論在華製造的或國外進口的機製酒,都應照例納稅,從價征收20%,從營銷販賣商店稽征,次年又規定出廠捐規則,向機製酒的製造商征稅10%,初步建立了產銷兩稅製。

北京政府的公賣製,隻在國產土酒的產銷上實行,而對於洋酒的啤酒,則不受這一製度的限製。進口的酒,隻交納海關正子口稅。民國十五年才開始對進口的和在中國仿製的洋酒從價征收20%的販賣稅。

2.南京政府的公賣製

民國十六年,南京政府成立,同年六月,公布“煙酒公賣暫行條例”,規定以實行官督商銷為宗旨。公賣機關的組織結構與北京政府大致相同。公賣費率以定價的20%征收。

民國十八年八月對公賣法複加修訂,公布了《煙酒公賣暫行條例》。同時擬訂了《煙酒公賣稽查規則》及《煙酒公賣罰金規則》。將原先的省級煙酒公賣局改稱為“煙酒事務局”,公賣棧改為稽征所。廢除了煙酒公賣支棧,規定煙酒製銷商應向分局或稽征所申請登記,並按月將生產或銷售煙酒的品種及數量列表呈報。

民國十八年(1929年),改稱為洋酒類稅,並公布了《洋酒類稅暫行章程》。在國內銷售的洋酒(包括華人仿製及外國人製造的或進口的洋酒),從價征收30%。

3.就廠征收製

清末開始,洋酒和啤酒在國內開始機械化生產,在酒政上也引入了一些西方的機製,就廠征收製就是其中的一種。洋酒和啤酒的稅收,從征於零散的販賣商人改為就廠征收,征於集中的製造廠商,是稅收製度的一大進步。就廠征收製和煙酒牌照稅的征收奠定了現代酒稅的基礎。民國二十年(1932年),公布了“就廠征收洋酒類稅章程”,實行了就廠征收辦法。

同年還製定了“征收啤酒稅暫行章程”和“征收啤酒稅駐廠員辦事規則”,啤酒稅與洋酒稅從此分開。該章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廠製造之啤酒均應按本章程規定完納啤酒稅。啤酒稅也由本部印花煙酒稅處直接征收,一次征足,不再重征。啤酒稅暫定為按值征百分之二十。有關核查和繳款方法同洋酒類。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一律改為從量征收,分箱裝及桶裝兩類稅率。四十八大瓶,即誇特瓶的箱裝或七十二小瓶,即品特瓶箱裝的每箱納稅銀元二元六角;桶裝的按每桶淨裝容量計算,每公升納稅銀元七分。

4.煙酒牌照稅的征收

民國二十年還公布了《煙酒營業牌照稅暫行章程》,該章程適應於在華生產及銷售的所有酒類,分整賣和零賣兩大類。整賣的根據營業規模分為三等,如甲等每年批發量在2000擔以上者,每季征收稅銀32元等。零售分為四等,每季納銀分別為8元,4元,2元和5角。民國二十三年七月,各省煙酒牌照完全劃歸地方,並由各省市經征,煙酒牌照稅完全變為地方稅收。民國三十一年,國民黨中央政府接受地方稅,通電廢除牌照稅,改征普通營業稅,牌照稅不複存在。

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土酒定額稅稽查章程”,國產土酒改辦定額稅。稅率因酒的類別和不同的省而有所區別。

民國二十五年,頒布“修正財政部征收啤酒統稅暫行章程”,啤酒征稅改歸統稅局辦理,派員駐廠稽征,稱為“啤酒統稅”。從值征收,稅率為20%。次年又改為從量征收。

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國民黨政府以加強稅收,將各省土酒一律加征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