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濃香型白酒GB/T 10781.1—2006
代替GB/T 10781.1—1989、GB/T 11859.1—1989,2006年7月18日發布,2007年5月1日實施(延期至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濃香型白酒
以糧穀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以己酸乙酯為主體複合香的白酒。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低度酒:酒精度25%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5.3衛生要求
應符合GB 2757的規定。
5.4淨含量
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執行。
6分析方法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檢驗按GB/T 10345執行。
淨含量的檢驗按JJF1070執行。
7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檢驗規則和標誌、包裝、運輸、貯存按GB/T 10346執行。
酒精度按GB 10344的規定,可表示為“%vol”。酒精度實測值與標簽示值允許差為±1.0%vol。
二、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
代替GB/T 10781.2—1989、GB/T 11859.2—1989,發布實施同濃香型白酒。
3術語和定義(1,2略)
3.1清香型白酒
以糧穀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以乙酸乙酯為主體複合香的白酒。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高度酒:41%vol~68%vol;低度酒:25%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三、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
代替GB/T 10781.3—1989,GB/T 11859.3—1989,發布實施同濃香型白酒。
3術語和定義(1,2略)
3.1米香型白酒
以大米為原料,經傳統半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以乳酸乙酯、β-苯乙醇為主體複合香的白酒。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高度酒:41%vol~68%vol;低度酒:25%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四、鳳香型白酒GB/T 14867—2007
代替GB/T 14867—1994,2007-01-19發布,2007-07-0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3.1鳳香型白酒
以糧穀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酒海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以乙酸乙酯和己酸乙酯為主的複合香氣的白酒。
3.2酒海 big conservator for spirits storage
用藤條編製成容器,以雞蛋清等物質配成粘合劑,用白棉布、麻紙裱糊,再以菜油、蜂蠟塗抹內壁,幹燥後用於貯酒的容器。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高度酒:41%vol~68%vol;低度酒:18%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五、豉香型白酒GB/T 16289—2007
代替GB/T 16289—1996,2007-01-19發布,2007-07-0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3.1豉香型白酒
以大米為原料,經蒸煮,用大酒餅作為主要糖化發酵劑,采用邊糖化邊發酵的工藝,釜式蒸餾、陳肉醞浸勾兌而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豉香特點的白酒。
3.2陳肉 specific pork
經過加熱、浸泡、長期貯存等特殊工藝處理的肥豬肉。
3.3醞浸 steeping process
將陳肉浸泡於基酒中進行貯存陳釀的工藝過程。
4要求
4.1感官要求
4.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六、特香型白酒GB/T 20823—2007
2007-01-19發布,2007-07-0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3.1特香型白酒
以大米為主要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特香型風格的白酒(注:按傳統工藝生產的一級酒允許添加適量的蔗糖)。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高度酒:41%vol~68%vol;低度酒:18%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注:分析方法中一級酒應先蒸餾,再進行檢驗。
七、芝麻香型白酒GB/T 20824—2007
2007-01-19發布,2007-07-0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3.1芝麻香型白酒
以高粱、小麥(麩皮)等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芝麻香型風格的白酒。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高度酒:41%vol~68%vol;低度酒:18%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八、老白幹香型白酒GB/T 20825—2007
2007-01-19發布,2007-07-0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3.1老白幹香型白酒
以糧穀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以乳酸乙酯、乙酸乙酯為主體複合香的白酒。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高度酒:41%vol~68%vol;低度酒:18%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九、濃醬兼香型白酒GB/T 23547—2009
2009-04-14發布,2009-12-0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濃醬兼香型白酒
以糧穀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濃香兼醬香獨特風格的白酒。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高度酒:41%vol~68%vol;低度酒:18%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十、醬香型白酒DB52/526—2007
2007-08-10發布,2007-12-3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3.1醬香型白酒
以高粱、小麥、水等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醬香型風格的白酒。
4產品分類
高度酒:酒精度為41.0%vol~60.0%vol;低度酒:酒精度為33.0%vol~40.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其餘同濃香型白酒。
十一、藥香型白酒DB52/T 550—2008
5要求(1,2,3,4略)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十二、馥鬱香型白酒GB/T 22736—2008
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第77號(2008年7月1日),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組織了對酒鬼酒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的審查。經審查合格,現批準自即日起對酒鬼酒等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8年12月28日聯合發布GB/T 22736—2008酒鬼酒(地理標誌產品)標準,從2009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主要指標如下:
十三、液態法白酒GB/T 20821—2007
2007-01-19發布,2007-07-0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液態法白酒
以含澱粉、糖類物質為原料,采用液態糖化、發酵、蒸餾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劑調味調香,勾調而成的白酒。
4產品分類
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0%vol;低度酒:酒精度18%vol~40%vol。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5.3衛生要求
除甲醇、鉛符合要求外,其餘要求應符合GB 2757的規定。
其他略。
十四、固液法白酒GB/T 20822—2007
2007-01-19發布,2007-07-01實施。
3術語和定義(1,2略)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固態法白酒 Chinese spirits by traditional fermentation
指以糧穀為原料,采用固態(或半固態)糖化、發酵、蒸餾,經陳釀、勾兌製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本品固有風格特征的白酒。
3.2液態法白酒 Chinese spirits by liquid fermentation
以含澱粉、糖類物質為原料,采用液態糖化、發酵、蒸餾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用香醅串香或用食品添加劑調味調香,勾調而成的白酒。
3.3固液法白酒 Chinese spirits made form tradition and liquid fermentation
以固態法白酒(不低於30%)、液態法白酒勾調而成的白酒。
4產品分類(同液態法白酒)
5要求
5.1感官要求
5.2理化要求
5.3衛生要求
除甲醇、鉛符合要求外,其餘要求應符合GB 2757的規定。
其餘略。
十五、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範CCGF 103.1—2008
2008-7-22發布,2008-10-1實施。
1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白酒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其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及針對特殊情況的監督抽查可參考本規範執行。監督抽查產品範圍包括白酒。本規範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複檢。
2產品分類
2.1產品分類及代碼
2.2產品種類
2.2.1按產品的發酵工藝分為: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
2.2.2按產品的酒精度分為:高度酒、低度酒。
2.2.3按產品的香型分為:濃香型、清香型、米香型、鳳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幹香型、醬香型、兼香型等。
3術語和定義
白酒是以糧穀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麩曲及酒母等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而製成的。
固態法白酒、液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定義見GB/T 20822)。
4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白酒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白酒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
5檢驗依據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範。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範。
GB 2757、GB/T 5009.48、GB 10344、GB 7718、GB/T 10345、GB/T 10346、GB/T 10781.1、GB/T 10781.2、GB/T 10781.3、GB/T 14867、GB/T 16289、GB/T 20821、GB/T 20822、GB/T 20823、GB/T 20824、GB/T 20825、QB/T 2524(名稱見上)、GB 18356 茅台酒、Q/DJ01 董香型白酒、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鈉的分析方法;
國家質檢總局第13號令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抽樣
6.1抽樣型號或規格
樣品以中低檔和散裝白酒為主,兼顧部分高檔名優白酒。
6.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應能滿足檢驗工作的進行。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抽樣基數應不少於20瓶(500mL/瓶),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抽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的小包裝樣品。對散裝白酒應考慮所抽樣品的均勻性和代表性,從貯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樣、混勻,分裝成小包裝。抽取樣品量至少為2000mL,且不少於4個單位包裝。
在市場上抽樣時,抽樣基數應不少於抽取樣品量,抽取樣品量要求與企業成品庫抽樣時相同。
所抽取樣品中3/4為檢驗樣品,1/4為備用樣品。
6.3樣品處置
應當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進行簽封。運輸時應避免強烈振蕩、日曬、雨淋、裝卸時應輕拿輕放,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物品和汙染物混貯、混運。白酒應貯存在陰涼、幹燥、通風的庫房中,庫內溫度宜保持在10~25℃。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並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白酒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並加以注明。
7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7.2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和標簽質量檢查項目
產品實物質量檢驗項目包括酒精度、總酸、總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固形物、甲醇、鉛、錳、糖精鈉、色澤、香氣、口味、風格等理化、感官、衛生指標。
產品標簽質量檢查項目包括標簽中的產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表)、酒精度、製造者和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示、淨含量、產品標準號、質量等級、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
7.3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7.3.1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並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後入庫。
7.3.2若企業標準中缺少相關推薦性標準規定的重要檢驗項目,應按照推薦性標準規定檢驗該項目。
8判定原則
8.1產品實物質量判定原則
經檢驗,樣品的酒精度、總酸、總酯、己酸乙酯、乙酸乙酯、固形物、甲醇、鉛、錳、糖精鈉、色澤、香氣、口味、風格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檢驗依據規定(見本規範第5條),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為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於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若產品標簽上標注為“優級”品,複檢結果不符合“優級”,但符合“一級”指標要求,可單項判定為不合格,綜合判定產品實物質量為合格;若不符合“一級”指標要求時,屬於較嚴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合格。
8.2標簽判定原則
所檢食品標簽存在以下四種嚴重情況中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判定該批產品標簽不合格,屬於較嚴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標簽合格。
1.無產品名稱,或者產品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真實屬性且存在欺騙性的;
2.未標注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3.未標注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或者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無法辨識的;
4.未標注產品執行標準和質量等級,或者所標示的執行標準與產品實物屬性嚴重不符。
除上述情況外,標簽其他項目按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查,不作判定。將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寫入檢驗報告附頁(注明:僅進行檢查,提示更正,不作綜合判定)。
8.3產品檢驗結果綜合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抽取樣品實物質量和標簽均合格時,綜合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於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於較嚴重不合格。
9異議處理複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複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並得到被檢方認可的,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複檢結論。
9.2需對不合格項目複檢時,采用備用樣檢驗。當複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複檢結果合格,以複檢結果為準。
十六、清潔生產標準白酒製造業HJ/T 402—2007
2007-12-20發布,2008-03-01實施。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白酒製造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標準將清潔生產指標分為六類,即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能源利用指標、產品指標、汙染物產生指標(末端處理前)、廢物回收利用指標和環境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白酒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製度,也適用於環境影響評價、排汙許可證管理等環境管理製度。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當下列標準被修訂時,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589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 7488—1987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 10781.1濃香型白酒
GB 10781.2清香型白酒
GB 10781.3米香型白酒
GB 11914—198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鉀法
GB/T 14867鳳香型白酒
GB/T 16289豉香型白酒
GB/T 20821液態法白酒
GB/T 20822固液法白酒
GB/T 20823特香型白酒
GB/T 20824芝麻香型白酒
GB/T 20825老白幹香型白酒
GB/T 24001環境管理體係要求及使用指南
3術語和定義
3.1清潔生產
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汙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汙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2白酒製造業
指以糧穀、薯類或代用品等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製成白酒的工業。按香型分,白酒主要有濃香型、清香型、醬香型、米香型、鳳香型、豉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幹香型。生產白酒的方法主要有固態法和液態法。
3.3汙染物產生量
指在生產過程中,每生產單位白酒1kL 65%vol直接由生產工藝產生的廢物量,其中廢水產生量以m3/kL計,固體廢物以t/kL計。
4規範性技術要求
4.1指標分級
本標準給出了白酒製造業生產過程清潔生產水平的三級技術指標:
一級:國內清潔生產領先水平;
二級: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三級: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
4.2指標要求
5數據采集和計算方法
5.1采樣
本標準各項指標的采樣和監測按照國家標準監測方法執行。
5.2相關指標的計算方法
5.2.1電耗
Ec=Ea/P
式中Ec——電耗,kW·h/kL
Ea——白酒生產年耗電總量,kW·h
P——65%vol白酒的年產量,kL
耗電量包括基本生產用電和輔助生產用電。如各工序動力直接用電、自采水、設備大修和小修、事故檢修及檢修後試運行用電,以及本車間照明和上述各項用電線路、變壓器損失的電量。不包括禮堂、食堂、托兒所、學校、職工宿舍、基建和建築工程等用電。
若使用統一電表同時供應幾種產品用電,則應按受益單位產品通過測定或測算合理分攤用電量。
5.2.2取水量
Wc=Wa/P
式中Wc——取水量,t/kL
Wa——白酒生產年取新鮮水總量,t
P——65%vol白酒的年產量,kL
此處新鮮水量不包括非生產用水。
5.2.3煤耗
Wc=Ca/P
式中Wc——煤耗,kg/kL
Ca——白酒生產年耗標煤總量,kg
P——65%vol白酒的年產量,kL
標準煤耗用量包括在報告期內製曲、製酒母、製酒等所有生產用煤。不包括辦公室、宿舍、浴室、食堂等非生產用煤。
所用鍋爐同時對幾種產品供汽或同時供應非生產用汽時,應按受益單位或產品通過測定或測算合理分攤。白酒生產耗煤量按分攤比數計算。
直接法(一步法)或中間產品法(勾兌、串香法)生產液態發酵法白酒的煤耗,應包括製造調味香液、香醅及串香等用煤量。
5.2.4綜合能耗
每千升白酒的綜合能耗按照GB 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計算。標準煤以每千克燃料發熱量29308kJ作為標準。不同發熱量的燃料應折成標準煤、7t蒸汽折成標準煤1t ,1t重油折成標準煤1.5t,或按其實際發熱量折算;1000m3天然氣折成標準煤1.22t。
5.2.5澱粉出酒率
澱粉出酒率是考核原料中主要有效成分利用率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其表示每噸澱粉產65%vol白酒的千升數。其計算公式如下:
Rs=P/Sa
式中Rs——澱粉出酒率,%
P——65%vol白酒的年產量,kL
Sa——澱粉年總耗用量,t
澱粉總耗用量為主原料、酒母料、曲料的實際耗用量,分別乘以各自含澱粉含量的相加之和。即澱粉含量在5%以上(包括5%)的原料的澱粉均計算在內。
5.2.6廢水產生量
Ww=Wwa/P
式中Ww——廢水產生量,m3/kL
Wwa——年廢水產生總量,m3
P——65%vol白酒的年產量,kL
廢水產生量僅指白酒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不包括非生產廢水。
5.2.7COD產生量
CODp=CCOD×Wwa×10-3/P
式中CODp——COD產生量,kg/kL
CCOD——年產生廢水中COD平均濃度,mg/L
Wwa——年廢水產生總量,m3
P——65%vol白酒的年產量,kL
COD產生量指白酒生產過程產生廢水中的COD量,其濃度為廢水在進入廢水處理車間之前COD的測定值。COD的值采用GB 11914—1989測定。
5.2.8BOD產生量
BODp=CBOD×Wwa×10-3/P
式中BODp——BOD產生量,kg/kL
CBOD——年產生廢水中BOD平均濃度,mg/L
Wwa——年廢水產生總量,m3
P——65%vol白酒的年產量,kL
BOD產生量指白酒生產過程產生廢水中的BOD量,其濃度為廢水在進入廢水處理車間之前BOD的測定值。BOD的值采用GB 7488—1987測定。
5.2.9冷卻水循環利用率
R=Rw /(Rw+Cw)
式中R——冷卻水循環利用率,%
Rw——循環冷卻水用量,m3
Cw——補充新鮮水量,m3
6標準的實施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十七、飲料酒分類GB/T 17204—2008
代替GB/T 17204—1998,2008-06-25發布,2009-06-01實施。
1範圍(前言略)
本標準規定了飲料酒的定義、分類原則和類別。
本標準適用於飲料酒的生產、研發以及產品標準、分析方法和與飲料酒相關標準的製定。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2.1飲料酒 alcoholic beverages
酒精度在0.5%vol 以上的酒精飲料,包括各種發酵酒、蒸餾酒及配製酒。
注:酒精度低於0.5%vol 的無醇啤酒屬於飲料酒。
3分類原則
根據不同原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特性進行分類。
4類別
4.1發酵酒 fermented alcoholic drink
以糧穀、水果、乳類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飲料酒。
4.1.1啤酒 beer
以麥芽、水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包括酒花製品),經酵母發酵釀製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發酵酒。
注:包括無醇啤酒。
4.1.1.1按滅菌(除菌)處理方式分類
4.1.1.1.1熟啤酒 pasteurized beer:經過巴氏滅菌或瞬時高溫滅菌的啤酒。
4.1.1.1.2生啤酒 draft beer:不經巴氏滅菌或瞬時高溫滅菌,而采用其他物理方法除菌,達到一定生物穩定性的啤酒。
4.1.1.1.3鮮啤酒fresh beer:不經巴氏滅菌或瞬時高溫滅菌,成品中允許含有一定量活酵母菌,達到一定生物穩定性的啤酒。
4.1.1.2按色度分類
4.1.1.2.1淡色啤酒light beer:色度在2~14 EBC單位。
4.1.1.2.2濃色啤酒dark beer:色度在15~40 EBC單位。
4.1.1.2.3黑色啤酒 black beer:色度大於41 EBC單位的啤酒。
4.1.1.3按其他方式分類
特種啤酒(special beer):由於原輔材料、工藝的改變,使之具有特殊風格的啤酒。
4.1.1.3.1幹啤酒dry beer:真正(實際)發酵度不低於72%,口味幹爽的啤酒,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類型啤酒的規定。
4.1.1.3.2低醇啤酒 low-alcohol beer:酒精度為0.6%vol~2.5%vol,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類型啤酒的規定。
4.1.1.3.3無醇啤酒(脫醇啤酒)non-alcohol beer:酒精度小於等於0.5%vol,原麥汁濃度大於等於3.0°P的啤酒,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類型啤酒的規定。
4.1.1.3.4小麥啤酒wheat beer:以小麥芽(占麥芽的40%以上)、水為主要原料釀製,具有小麥麥芽經釀造所產生的特殊香氣的啤酒。
4.1.1.3.5渾濁啤酒turbad beer:在成品中含有一定量的酵母菌或顯示特殊風味的膠體物質,濁度大於等於2.0 EBC的啤酒,除“外觀”外,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類型啤酒的規定。
4.1.1.3.6冰啤酒ice beer:經冰晶化工藝處理,濁度小於等於0.8 EBC的啤酒,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類型啤酒的規定。
4.1.1.3.7果蔬類啤酒fruit and vegetable beer
a)果蔬汁型啤酒(beer with fruit and vegetable):添加一定量的果蔬汁,具有其特征指標和風味,並保持啤酒基本口味,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類型啤酒的規定。
b)果蔬味啤酒(taste of fruit and vegetable beer):添加少量的食用香精,具有其特征風味,並保持啤酒基本口味,其他指標應符合相應類型啤酒的規定。
4.1.2葡萄酒 wines
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發酵酒。
4.1.2.1按酒中含糖量分類
4.1.2.1.1幹葡萄酒dry wines:含糖(以葡萄糖計)小於或等於4.0g/L。或者當總糖與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2.0g/L時,含糖最高為9.0g/L的葡萄酒。
4.1.2.1.2半幹葡萄酒 semi-dry wines:含糖大於幹葡萄酒,最高為12.0g/L。或者當總糖與總酸(以酒石酸計)的差值≤2.0g/L時,含糖最高為18.0g/L的葡萄酒。
4.1.2.1.3半甜葡萄酒 semi-sweet wines:含糖大於半幹葡萄酒,最高為45.0g/L的葡萄酒。
4.1.2.1.4甜葡萄酒sweet wines:含糖大於45.0g/L的葡萄酒。
4.1.2.2按酒中二氧化碳含量(以壓力表示)分類
4.1.2.2.1平靜葡萄酒 still wines: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小於0.05 MPa的葡萄酒。
4.1.2.2.2起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s: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0.05 MPa的葡萄酒。
4.1.2.2.3高泡葡萄酒 high-sparkling wines: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酵產生)壓力≥0.35 MPa(對於容量小於250mL瓶子二氧化碳壓力≥0.3 MPa)的起泡葡萄酒。
a)天然高泡葡萄酒(biut high-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12.0g/L(允許差為3.0g/L)的高泡葡萄酒。
b)絕幹高泡葡萄酒(extra-dry high-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為12.1~17.0g/L(允許差為3.0g/L)的高泡葡萄酒。
c)幹高泡葡萄酒(dry high-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為17.1~32.0g/L(允許差為3.0g/L)的高泡葡萄酒。
d)半高泡葡萄酒(semi-dry high-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為32.1~50.0g/L 的高泡葡萄酒。
e)甜高泡葡萄酒(sweet high-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大於50.0g/L 的高泡葡萄酒。
4.1.2.2.4低泡葡萄酒 semi-sparkling wines:在20℃時,二氧化碳(全部自然發酵產生)壓力在0.05~0.34MPa的起泡葡萄酒。
4.1.2.3按生產工藝分類,可分為葡萄酒和特種葡萄酒
特種葡萄酒(special wines):用鮮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釀造工藝中使用特定方法釀製而成的葡萄酒。
4.1.2.3.1利口葡萄酒liqueur wines:由葡萄生成總酒度為12%vol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白蘭地、食用酒精或葡萄酒精以及葡萄汁、濃縮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等,使其終產品酒精度為15.0%vol~22.0%vol的葡萄酒。
4.1.2.3.2葡萄汽酒carbonated wines: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類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
4.1.2.3.3冰葡萄酒ice wines:將葡萄推遲采收,當氣溫低於-7℃使葡萄在樹枝上保持一定時間,結冰,采收,在結冰狀態下壓榨、發酵、釀製而成的葡萄酒(在生產過程中不允許外加糖源)。
4.1.2.3.4貴腐葡萄酒noble rot wines:在葡萄的成熟後期,葡萄果實感染了灰綠葡萄孢,使果實的成分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用這種葡萄釀製而成的葡萄酒。
4.1.2.3.5產膜葡萄酒flor or film wines:葡萄汁經過全部酒精發酵,在酒的自由表麵產生一層典型的酵母膜後,加入葡萄白蘭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所含酒精度等於或大於15.0%vol的葡萄酒。
4.1.2.3.6加香葡萄酒 flavoured wines:以葡萄酒為酒基,經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餾出液)而製成的葡萄酒。
4.1.2.3.7低醇葡萄酒low alcohol wines:采用鮮葡萄或葡萄汁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采用特種工藝加工而成的、酒精度為1.0%vol~7.0%vol的葡萄酒。
4.1.2.3.8脫醇葡萄酒non-alcohol wines:采用鮮葡萄或葡萄汁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采用特種工藝加工而成的、酒精度為0.5%vol~1.0%vol的葡萄酒。
4.1.2.3.9山葡萄酒 vitis amurensis wines:采用鮮山葡萄(包括毛葡萄、刺葡萄、秋葡萄等野生葡萄)或山葡萄汁經過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葡萄酒。
4.1.3果酒(發酵型)fruit wine
以新鮮水果或果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製而成的發酵酒。
4.1.3.1命名規則
果酒應按原料水果名稱命名,以區別於葡萄酒。當使用一種水果作原料時,可按該水果名稱命名。如,草莓酒、柑橘酒等。當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水果為原料時,可按用量比例最大的水果名稱命名。
4.1.3.2種類
參照葡萄酒的分類方法,按酒中二氧化碳含量(以壓力表示)和加工工藝分類分為:平靜果酒、起泡果酒和特種果酒三類(參照4.1.2.2.1、4.1.2.2.2、4.1.2.3)。
按含糖量分為:幹、半幹、半甜和甜果酒(參照4.1.2.1)。
4.1.4黃酒 Chinese rice wine
以稻米、黍米等為主要原料,加曲、酵母等糖化發酵劑釀製而成的發酵酒。
4.1.4.1按酒中含糖量分類
4.1.4.1.1幹酒黃酒:總糖含量小於或等於15.0g/L。
4.1.4.1.2半幹酒黃酒:總糖含量15.1~40.0g/L。
4.1.4.1.3半甜酒黃酒:總糖含量40.1~100g/L。
4.1.4.1.4甜酒黃酒:總糖含量大於100g/L。
4.1.4.2按原料分類
4.1.4.2.1稻米黃酒。
4.1.4.2.2非稻米黃酒。
4.1.4.3按產品風格分類
4.1.4.3.1傳統型黃酒traditional type Chinese rice wine : 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麥等為主要原料,經蒸煮、加酒曲、糖化、發酵、壓榨、過濾、煎酒(除菌)、貯存、勾兌而成的黃酒。
4.1.4.3.2清爽型黃酒qingshuang type Chinese rice wine : 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麥等為主要原料,加入酒曲(或部分酶製劑和酵母)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壓榨、過濾、煎酒(除菌)、貯存、勾兌而成的、口味清爽的黃酒。
4.1.4.3.3特型黃酒special type Chinese rice wine : 由於原輔料和(或)工藝有所改變(如加入藥食同源等物質),具有特殊風味且不改變黃酒風格的酒。
4.1.5奶酒(發酵型)milk wine
以牛奶、乳清或乳清粉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過濾、殺菌等工藝釀製而成的發酵酒。
注:奶酒指牛奶酒。如以馬奶或羊奶為主要原料釀製而成的,應稱為馬奶酒或羊奶酒。
4.1.6其他發酵酒 other fermented alcoholic beverages
除上述以外的發酵酒。
4.2蒸餾酒 distilled spirits
以糧穀、薯類、水果、乳類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蒸餾、勾兌製成的飲料酒。
4.2.1白酒Chinese spirits
以糧穀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麩曲及酒母等為糖化發酵劑,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而製成的蒸餾酒。
4.2.1.1按糖化發酵劑分類
4.2.1.1.1大曲酒:以大曲為糖化發酵劑釀製而成的白酒。
4.2.1.1.2小曲酒:以小曲為糖化發酵劑釀製而成的白酒。
4.2.1.1.3麩曲酒:以麩曲為糖化劑,加酒母發酵釀製而成的白酒。
4.2.1.1.4混曲酒:以大曲、小曲或麩曲等為糖化發酵劑釀製而成的白酒,或以糖化酶為糖化劑,加釀酒酵母發酵釀製而成的白酒。
4.2.1.2按生產工藝分類
4.2.1.2.1固態法白酒traditional Chinese spirits:以糧穀為原料,采用固態(或半固態)糖化、發酵、蒸餾,經陳釀、勾兌而製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本品固有風格特征的白酒。
4.2.1.2.2液態法白酒Chinese spirits by liquid fermentation:以含澱粉、糖類物質為原料,采用液態糖化、發酵、蒸餾所得的基酒(或食用酒精),可調香或串香,勾調而成的白酒。
4.2.1.2.3固液法白酒Chinese spirits made form tradition and liquid fermentation:以固態法白酒(不低於30%)、液態法白酒、食品添加劑勾調而成的白酒。
4.2.1.3按香型分類
4.2.1.3.1濃香型白酒strong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糧穀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以己酸乙酯為主體複合香的白酒。
4.2.1.3.2清香型白酒 mild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糧穀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以乙酸乙酯為主體複合香的白酒。
4.2.1.3.3米香型白酒rice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大米等為原料,經傳統半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以乳酸乙酯、β-苯乙醇為主體複合香的白酒。
4.2.1.3.4鳳香型feng-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糧穀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酒海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乙酸乙酯和己酸乙酯為主的複合香氣的白酒。
4.2.1.3.5豉香型白酒chi-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大米為原料,經蒸煮,用大酒餅作為主要糖化發酵劑,采用邊傳統糖化邊發酵的工藝,釜式蒸餾、陳肉醞浸、勾兌而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豉香特點的白酒。
4.2.1.3.6芝麻香型白酒zhima-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高粱、小麥(麩皮)等為原料,經傳統固態法發酵、蒸餾、陳釀、勾兌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發酵產生的呈香呈味物質,具有芝麻香型風格的白酒。